最近有企业客户问到: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收到一张由丙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双方约定甲方收到的承兑汇票转中介贴现后相关的贴息款由乙方承担并按实际款项另外支付给甲方,在操作中我发现这张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丙,票面写的收款人丁,背书单位中无乙公司盖章,我经与乙方老板沟通了解到该承兑汇票是其以私人闲置资金购得的并转借给公司使用,实际上该票据已转了好几手单位,但为了结算方便没有进行背书书写。后经过中介贴现后按约由乙方实际承担了该款贴现息,我不清楚这样的业务甲公司是否存什么税收风险?
相关业务甲方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汇兑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帐款
找中介贴现并向乙方收取贴现款时
借:现金 (收到乙方承担的贴现款)
银行存款 (中介打入)
贷:应收票据
答:
(1)甲乙双方约定的贴现息由乙方承担,该款项对于甲方是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当规定缴纳增值税,属于销售货物的税率13%,同时应开具发票给乙方,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可以抵扣该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向银行贴现,社会上中介机构非法从事票据结算业务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因此,甲方实际发生的向这类非法机构所谓的贴现支出或手续费(即票面金额与实收金额之差)无论是否取得发票或会计上作如何处理都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与直接前手之间应当具有商品交易关系。如收取无直接交易关系存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论向谁贴现并取得相关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特别提醒:实务中常常存在类似转手多道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往来,中间涉及的贴现息往往都不能税前扣除,此外还存在涉及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特别是对《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商业汇票的规定是企业容易忽视的,如个别企业将承兑汇票转手给其他单位进行贴现,同时也收到了相关增值税发票,认为只要对方缴纳了增值税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这是明显错误的。而类似办理票据业务的中介单位也是属于非法开展商业汇票结算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搞不好就要判上几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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