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有着严谨的票据法保障持票人的权益,其中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种票据权利,那么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商票圈小编为大家讲解!
1、付款请求权是收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务,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请求权;
2、追索权则是针对收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收据所应连带担任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意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力,因此,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证性权力,是收据上的第2次请求权。
收据法之所以赋予合法持票人收据上的两层请求权,目的在于保证其收据债务的实现,使其在取得收据时有一种安全感,从而便当收据的流转,并保护收据制度的稳定与有用运行。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收据主债务人恳求按收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力。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力人是持票人。
所谓追索权,又称归还请求权,是指收据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取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时,持票人恳求其前手清偿收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收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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