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误把电子商票当成电子银票购入后如何补救?,近日,市场上流通着大量在“承兑栏”记载着“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出票人为淮南地区的为甚)。这批商票抬头明显记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也以上成的“2”字打头(银票票号为“1”字打头),单承兑人一栏并未填写出票人的公司名称,故意填写为“某某银行”(为了造成属于疏忽大意的假象,填写了自己公司开户行名称,因此,该批票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开户行与承兑人名称一致”)。
一周来,商票圈几乎每天都能收到“误以为是银票购入”的持票人的资讯。现就该现象的出现从法律层面做一点粗浅的分析。
主要问题
1、出票人是否属于票据诈骗?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何区分“故意骗取”与承兑时的“疏忽大意”?2、票据上记载的承兑银行是否承担责任?3、作为接入机构的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如何防范风险?
分析
“诈骗”与“错误记载”的区别在于交付第一手背书人时情形
一般来说,开出这种商票基本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都是融资性票据,虽然我国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融资性票据,但根据国外立法和国内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融资票现象,不能单纯以“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诈骗的标准。我们认为,是否诈骗取决于出票时的主观故意和出票后的票据转让行为。
如果出票(承兑)前,就与收款人(大部分情况是与票据中介)相勾结,故意隐瞒“商票”的真相,谎称是“银行承兑汇票”并出售给后手的,无论销售价格是否正常,一旦查明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就应当一票据诈骗论处。但是,一般来说,不借助与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公权力)的力量,很难查明这种“主观故意”(除非双方在微信、短信等电子载体中记载着对方的明确表示票据“属于银行承兑”),这种票就使为“诈骗”票友的钱财而开具的,也就是在开票时,就精心设计好了骗局。
票据一旦被持票人购入以后,出票人(一般也是承兑人)与票据中介谎称“本身就是商票,自己票据知识的欠缺,在承兑人一栏中误写了自己开户行的名称”(我们参与处理过的案件中,骗子的说法几乎同出已撤)。在这种情况下,收购了该种“冒用银票”的持票人很难证明出让人“隐瞒真相”出售了一张“以商票冒用银票”的假票,而法律层面是需要证据的。
构成票据诈骗的法务列举了五种法定的欺诈情形,但归纳起来看,要么票是假的;要么持票人身份是假的,而此类票据恰好不存在发法律列举的五种情形,但归纳起来看,要么票是假的;要么持票人身份是假的,而此类票据恰好不存在法律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中,此类票据的抬头明显记载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的打头也是商票的“2”字开头,但凡有一点票据常识就能够看到;票据采用严格的“文意主义”,仅凭持票人在承兑人栏中的“误记”不能够否定“商业承兑汇票”的性质。
从“善良第三人”的标准和接受大额资金受让人(一般是专业财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角度来判断,怎么也不能仅仅凭承兑栏中记载着开户行的名称,就确定出票人就是为了用商票冒用银票骗取财务。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仅凭一张票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
如何防范风险
首先,应当判断该票据贴现价格是否正常,笔者从业20余年,在发生问题的票据案件中,所有受害人在收票时“心中都产生疑虑,价格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都是没有抵挡住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才导致被骗。
其次,对“有疑虑”票据进行信息查询。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一般来说,开户银行是不会对当事人说假话的。票据“是商票还是银票”,一查便知。
最后,建议到大型的电子交易平台去进行交易。这些电子交易平台一般有“自动识别”系统,“商票冒充银票”根本隐瞒不了识别系统;同时,有些平台还有电子自动“预警”系统,一旦重复出现同样的(违规)票据当事人或者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预警系统会自动报警,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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