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票据市场最热门的话题一定是标准化票据啦。小编也是对标准化票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有一些小心得,因此准备在此分享一些标票的小知识点。而这两天小编觉得最有意思的内容是,标准化票据的产品都是怎么起名字?
很多朋友就要问了,名字不是随便取吗?我看所有的标票都是存托机构名称加产品名称,有什么特别的。这句话从原则上看是正确的,但为什么同一存托机构,有的产品叫“信银****”,有的产品叫“中信银行****”?标准化票据产品的命名规则到底有什么讲究。此外标准化票据创设中,票据究竟是背书给了存托机构还是背书给了存托机构的产品呢?背书人名称应该怎么确定?这些疑问,小编一个一个帮你分析。
基础资产的被背书人
首先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在标准化票据业务中,谁是基础资产的被背书人。这里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存托机构是被背书人,要么产品是被背书人。《票据法》没有对背书人的主体资格做出规定,但是按照《票据法》属于民商事法的特点,票据当事人应当为民法中的主体。《民法典》规定,我国民事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标准化票据产品肯定不属于自然人和法人。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从《民法典》对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可以看出,非法人组织核心是需要“依法”。存托机构创设的产品没有法律规定属于非法人组织,因此存托机构创设的非法人产品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无法成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当事人。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也可能得出相同结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标准化票据产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因此不属于票据当事人。由此可得,标准化票据中的被背书人应当为存托机构。
被背书人名称规范要求
其次,我们需要讨论,存托机构作为被背书人时,被背书人名称有哪些规范要求。所谓的标准化票据“存托”,在《票据法》上都是票据背书行为。票据背书按照《票据法》规定需满足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形式要件。这里小编为大家找了一张票据粘单的图。
在票据背书中,背书人需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并在背书人栏中加盖签章。对于被背书人名称,《票据法》第七条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这就是说,背书人名称不能使用艺名,周树人背书的时候写“鲁迅”就不可以。《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因此,原始持票人将票据背书给存托机构时应使用存托机构的全称或者简称。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中信银行简称为信行大家还能抽象一下,在第一期的标准化票据中,苏行就不能算一个规范化简称。小编查询了百度百科,江苏在百度百科中简称苏,同时苏州在百度百科中也简称苏,那苏行究竟是江苏银行还是苏州银行呢,苏行这样的简称就不具有准确的指代性,不算规范的简称。
这里就又需要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同样的存托机构,有些产品使用了存托机构的全称,有些产品却要使用存托机构的简称?小编发现,大部分未贴现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发起的标准化票据,产品名称前都使用了存托机构的简称,而已贴现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发起的标准化票据,产品名称都使用了存托机构的全称。未贴现票据说“大部分”是因为有一单未贴现供应链票据为基础资产发起的标准化票据使用了存托机构的全称。小编认为,这与基础资产处理背书转让所在的系统有关。票交所成立后,已贴现的票据和供应链票据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处理背书转让,未贴现票据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背书转让。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为避免企业冒用银行的名称,在背书流程中,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禁止被背书人名称中出现“银行”和“财务公司”字样,这就使得为了防“李鬼”,“李逵”也没办法办业务。标准化票据第一期一众真李逵只能改名叫黑旋风,实在没办法黑旋风也被用了的,只能叫小李子、小逵逵了。
总结
最后,小编帮大家总结一下。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的被背书人应该是存托机构。因此,原始持票人在转让基础资产时,被背书人名称中必须出现存托机构的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标准化票据的存托机构可以是银行,当银行作为存托机构受让未贴现票据时,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控制,存托机构开的电票业务账户中不能出现“银行”字样,导致存托机构只能使用简称+产品名称的方式开户。
写在最后
标准化票据的创设,为票据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标准化票据的规范运行,也为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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