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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票据的突围与局限有哪些?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2-04-25 17:02:25 阅读量:999+

  票据产品在不断创新、完善,为解决票据ABS模式下的一些问题,2020年6月28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又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7月28日,前述《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同日票交所也发布了《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规则》和《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等配套细则,至此,明确了标准化票据完全符合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条件。


标准化票据的突围与局限有哪些?


  在此指引下,宁波银行于2020年7月30日成功创设全市场首单以未贴现银票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票据,其交易结构借鉴了ABS的构架设计,但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始持票人根据存托协议直接将票据背书给存托机构(票交所),以此获得融资,投资人委托存托机构通过产品托管账户代为持有该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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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标准化票据的架构设计下,票据在存托时可以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摒弃了“票据收益权”的法律概念,避免其法律属性的模糊性;否定了票据作为信贷资产的属性,实现了“真实出售”;同时也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是票据本身,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票据的非贸易转让,对“票据法”第十条进行了突破。


  但与此同时,作为基础设施提供方的票交所成为了事实上的持票人,其存托行为实际与贴现行为并无二致。而投资人委托存托机构通过产品托管账户代为持有该基础资产,也并未获得持票人地位继而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实际上享有的仅是票据池的权益份额。严格来讲,标准化票据不是一种证券化产品,实际上是一种准贴现行为。不仅如此,相较于银行贴现,这种准贴现行为实际上有着更严格的行为标准。


  比如宁波银行的标准化票据业务,“在资产归集期准入把控时。除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资产要求(核心要素相似等)外,宁波银行要求基础资产票面不涉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同时需查看合同、发票、仓单等资料,对持票企业与其直接前手的贸易背景开展审查。” 


  再如华泰证券在其标准化票据业务中规定:“对未贴现票据作为入池资产的风险识别:一般工商企业作为持票人持有银票或者商票申报票据入池时,主要从企业自身情况、贸易背景和交易关系、企业主体信用风险等维度进行审查。其中,对贸易背景和交易关系的审查尤为严格,要求持票人提供交易合同原件、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可见,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公司,不管其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如何,至少在规则层面上,其标准化票据业务都对票据持有人与前手间的贸易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而且普遍比银行贴现业务的审查更为严苛,而后者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甚至在沙盒监管下的网络银行的贴现业务中,事实上已经摒弃了对持票人的这种贸易背景审查。因此,至少在对原始持票人的流动性改善方面,标准化票据所作出的尝试难言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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