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追根溯源是债券市场发展的产物,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债券市场参与主体之间信息失衡的结果。信用评级发展至今,国内外理论界对其定义的看法都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或侧重于信用评级的目的,或着重于信用评级在信息传导中的功能,或着重于厘清信用评级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等。
综合而言,“信用评级的对象为经济主体或者金融工具,是对上述主体在特定时期内按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属于为投资者服务的管理活动。”其主要在于解决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较高,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功不可没的作用,包含为筹资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创造条件、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信息、风险警示等等。
长期以来,结合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市场中的表现,我国信用评级监管存在三大缺陷,即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集中问题严重、利益冲突问题明显。针对债券市场违约频发,评级多头监管,卖方付费导致评级虚高,以及评级调整不及时等发展障碍,2021年8月6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厅、银保监、证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提出了框架性发展要求。
但碍于票据存在流通期限较短、承兑主体众多、发行数量较大等问题,传统评级方式并不能有效满足票据市场的需求。虽然标准化票据的交易结构和资产证券化有相似之处,但由于两者分层结构设置的区别,导致其在评价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有关基础资产“核心信用要素相似”的条件决定了标准化票据的平层结构的设定,所以标准化票据的信用评级与ABS存在较大差异性。
目前票据评级的市场几乎是空白的,信用评级机构尚未参与到标准化票据产品的运作中。而票据是以信用为背书的,信用违背发生在任一环节都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因此票据信用制度不完善是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最大阻碍。
《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第二章中规定“票据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主体中,信用等级最高的金融机构法人;若存在两个或以上信用等级相同的情况,则按偿付顺序选择最先付款的主体”。根据规定中的孰高原则,偿付核心为信用最高的主体,当同时具备多个相似信用水平的优质主体时,仍旧以偿付的顺序决定核心信用主体,并将其已存评级视为产品最终评级。这种单一主体的评级方式,将评级机构彻底排除在标准化票据市场之外。
可是,仅参考信用最好的单一主体的评级方式是不全面的。鉴于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条件的具体内容尚不明确,其组建形式存在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单一标准化票据产品中可能存在多个均具备较好信用水平,并且相关性弱的无条件付款责任的主体。在此条件下,仅当偿付主体全部都无力兑付时票据资产才会面临无法兑付的风险,所以,通过孰高原则确定的基础资产信用水平很有可能是被低估的。
引入联合违约概率或能消解上述问题,因为通过对多个信用主体的综合评价来决定最终的评级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基础资产信用水平被低估的情况发生,但同时又会带来评级复杂程度的增加,因此,专业评级机构参与到标准化票据的创设中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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