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学院】票据的“无因性”与追索权体现了票据的优势!
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由于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无因性”,所以,当持票人要求票据的债务人付款时,不论持票人与票据的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票据的债务人都应当无条件付款;如果是允许转让的票据,那么票据还可以被自由的连续背书转让,便于市场流通;
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由于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无因性”,所以,当持票人要求票据的债务人付款时,不论持票人与票据的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票据的债务人都应当无条件付款;如果是允许转让的票据,那么票据还可以被自由的连续背书转让,便于市场流通;
一直留意商票圈票据学院的童鞋都知道什么叫票据无因性了吧,简单来说,票据无因性原则即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当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也即是说,只要你的票据是有效的,那么你是怎么取得这个票据并不重要,不会影响到你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