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票据是不可以背书转让的?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禁止背书转让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跟随承兑汇票贴现平台的小编一起往下阅读,闲话不多讲,下面直接进入正题。
第一是出票人禁止背书转让。我国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因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程序所涉及的票
据法规定依据的是1995年票据法,该法虽在2004年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内容并未涉及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为保持司法解释与立法逻辑的统一,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指1995年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由于出票人在创设票据权利时禁止背书转让也就是禁止票据权利发生转移,即从根本上排除了票据的转让性和流通性。
第二是法定禁止背书转让。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同时,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是我国票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强制性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被称为法定禁止背书转让。
第三是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的规定。上述票据按照规定是属于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除此之外的票据,均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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