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池是票据迅速发展的产物,因为票据市场与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集团内持有的票据数量和汇票金额迅速增大,因此对票据的管理难度也日益增大,对票据的统一管理、灵活管理就显得很有必要,于是票据池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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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池是什么意思?票据池是指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和集约化使用商业票据,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委托银行代保管,实现集团内票据信息的统一管理,或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质押于银行,形成集团内共享的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用于总部或成员单位签发新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银行申请承兑。
那么,票据池有哪些操作规定呢?听小编一一道来。
1、入池质押的票据
入池质押的票据必须为银行认定的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必须进行质押背书。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的认定及其票据最高质押率遵照总行法人客户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
2、票据池协议的签订
(1)票据池业务协议必须有银行分行与客户签订,银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票据池服务时,应取得其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的同意。
(2)票据池业务的开办必须在集团总部与银行签订《现金管理(票据池)协议》,成员单位出具协议要求的相关授权文件后办理。授权文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单位出具的票据可以为集团公司票据池总担保额度提供担保,并承诺一旦质押票据出现瑕疵及时解除质押。
集团总部应在《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表》上核定各成员单位对票据池担保额度的使用限额。限额控制分为余额和累计额两种方式。余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在核定可用额度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诺,当该票据到期兑付后自动恢复占用的额度。累计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年度内累计使用票据池担保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累计额度。
承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表》和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中完成票据池协议的相关操作和审批,将集团总部和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设置为票据池账户,并将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严格控制在《现金管理(票据池)协议》有效期内。
3、票据池业务的变更或撤销
(1)票据池主账户的变更或撤销视同为终止票据池业务,票据池主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只能在所有成员单位账户撤销或取消成员单位账户设置后方可办理;如票据池尚有入池票据的,承办行不得为票据池主账户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2)集团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承办行应停止为其办理票据池业务,同时将具体情况立即上报分行。
①不符合所规定的开办票据池业务条件;
②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③票据池主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④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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