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这个名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为人所提及。我们也经常遇到和别人互负债务相互主张抵销的情况。实际上法律对债务的相互抵消也有着详细规定。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那么,可以作为结算工具使用的票据是否也可以运用上述法律规定呢?持票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否满足法律规定或者仅仅是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就可以将两者之间的债务抵销?
持票人对前手负有债务,追索时是否可以相互抵销?
下面跟随小编的脚步,先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01、互负债务如何抵销?
根据上述《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可见,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通点,只是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而主张法定抵销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第二,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第三,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第四,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
在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债务的法定抵销也做出了规定,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从本条可以看出,民法典上规定的抵销与现在所适用的《合同法》所规定的抵销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因此,抵销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主张法定抵销,但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后才能适用。第二种是约定抵销,当事人之间倘若能够达成一致则可以直接适用约定抵销的方式抵销。
02、追索时,背书人能否主张抵销?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从这个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发生追索时,票据的债务人就是背书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那么背书人能不能以其和出票人的债务或者其他背书人的债务来对抗持票人的债权呢?很显然是不可以的。因为持票人自身并不对出票人负有债务,又何谈抵销?这就像甲欠乙钱,乙丙钱,丙欠丁钱。现在丁找丙要钱,丙说因为甲欠我钱所以我不能还你钱,我们两个的债务抵销。这听上去是不是很荒唐?所以法律也绝不可能允许背书人以其和出票人之间的债务问题来对抗持票人,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出票人和背书人都对持票人负有债务。背书人承担还款责任后作为持票人可以继续追索或者要求出票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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