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往来中,票据被大量用于支付,并且通常下票据到期是承兑人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但是我们有时也会遇到票据遭到拒付的情况,那么权利人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就通过几起票据遭拒付案例讲解,让大家可以了解票据拒付的原因以及票据操作的注意事项。
01、票面有瑕疵遭到银行拒付
2016年6月深圳A公司出具的承兑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收款人为东莞某公司,付款行为深圳高新技术开发区某银行,后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最终被惠州某公司背书取得。惠州某公司在银行办理托收时,遭到深圳某银行拒付,称背书存在瑕疵。
法院审理认为,该汇票背书连续,惠州某公司为最后被背书人即合法持票人,有权向深圳某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其背书有瑕疵,应当按银行要求由瑕疵处背书人出具情况说明,再依判决书向银行主张权利。
02、未在有效期内承兑被拒付
李某于2013年6月份因经济业务取得了两张面额为800000元的承兑汇票,付款行为广州某新区某银行,后因个人原因遗失了票据。2015年李某又重新找回票据,但票据已过有效期,银行拒绝付款,于是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支付票面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被拒付,根据《票据法》规定,李某系合法持票人,还可以向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因主张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李某个人承担,后经法院调解,李某向银行出具了相关申请材料,银行向李某支付了票面款项。
03、空头支票被退票
张某于2018年5月因工资支付取得光明新区某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一张,收款人为张某,付款行为光明新区某银行。后张某在支票有效期内到银行取款,银行告知张某该公司银行账户空头,不能支付票面金额,于是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面款。
法院审理认为,支票属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持票人在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无条件支付。张某取得支票系因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系合法持票人,在付款期内,某公司空头无法支付,故某公司应当向张某足额支付票面款项。
上述三起案件,都是票据支付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处理,专业人士提醒我们注意事项如下:
1、汇票、支票均具有时效性,持票人应在有效期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2、汇票、支票书应清晰、规范,拒绝模糊书写、涂改,背书应连续;
3、出票人应保证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票据金额;
4、票据被拒付,可因不同的拒付理由主张不同的权利:逾期支付或票面瑕疵,向银行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账户空头,向出票人主张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主张追索权;
5、发生票据纠纷,应及时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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