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G公司(持票人)因生意往来,从S公司(出票人)合法取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日为2016年12月29日。G公司因为自身疏忽未在两年的票据时效内即2018年12月29日前向Z银行(承兑人)。2019年7月,G公司持该汇票向Z银行申请办理托收业务,Z银行以该票据已经超过两年票据时效为由拒绝承兑。遂G公司将Z银行诉之法院,要求Z银行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裁判结果:
Z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G公司票据金额相当的款项;案件受理费由G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有价票据,有一定的期限时效。持有的承兑汇票超过了2年的票据权利时效,该如何处理才能获得票款。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到期日2年。因此超过了2年的期限,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
但是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里的民事权利,法律上称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向谁主张民事权利?可以向承兑人也可以向出票人主张。起诉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你可以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法院判决返还。这个方式是最有效的方式,可以维护你的权利,正当获得票据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胜诉的。
不过通常而言,不论是不是有人要求承兑银行付款,银行都会根据其与出票人签署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要求出票人将票款支付给银行。因此,此类案件通常都只需起诉承兑银行。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3年,如果这个三年也过了,也就是超过票据到期日5年。那么很抱歉,你不仅丧失了票据权利,也丧失了民事权利。票据就彻底的称为废纸一张。
案件受理费有谁承担?因该类案件票据未承兑的过错通常都在于持票人,所以案件受理费一般都由持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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