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IPO企业,审核机构问询发行人,将银行承兑汇票均作为“应收票据”列报是否合理,如否,请调整 。
回复摘要
公司已对 2019 年末及 2020 年 6 月末的应收票据列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将公司持有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由“应收票据”调整至“应收款项融资”列报。
更正前,公司将期末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作为应收票据列报,主要原因系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认为,公司持有应收票据的目的并非通过出售产生整体回报,而是收取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
经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相关公开案例,考虑到公司发生的应收票据背书行为不属于偶然发生的出售(应收票据对外贴现或背书)或者价值非常小的情况,公司结合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情况对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进行重新判断。其中,信用级别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其在背书、贴现时不终止确认,故仍属于持有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信用级别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在背书、贴现时终止确认,故认定为兼有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目的及出售目的的业务模式。 针对业务模式变化的情况,公司将持有的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应收票据由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调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将其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后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具体影响:
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2019 年末和 2020 年 1-6 月末的总资产、净资产及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最后观点
针对本案的关注点,个人认为,审核机构太过纠结这种列示;忽然想起朋友圈曾有人发言提及“内卷”一词,总算体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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