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主要的一种票据行为,是支持票据流通转让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背书可以进行票据转让,其手续既严格又简单、既安全又灵活。严格是指有一套规范的要求,简单是指简便易行,安全是指一套完善的保障制度,灵活是指背书有多种形式。
票据背书的规范要求
票据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粘贴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必须是两栏式,三栏式的粘单已取消使用。
名称一致:粘单的第一背书人就是票面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要完全一致。
骑缝章:粘贴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贴单的粘贴处签章(俗称骑缝章),必须公章在上、私章在下。骑缝章必须是同时加盖在联结的两端。联结部分必须牢固。
背书连续:背书的行为必须连续,所谓连续是:背书处不能空缺,同时一个印鉴不能连续出现在相邻的背书处。印鉴尽量不要侵占下一个背书处的空间。
印鉴清晰:所有的印鉴清晰、完整,要与书写的单位名称完全相符。
票据背书主要包括的几种形式
1、完全背书
这是当今票据转让中最常见的正规背书。我国商业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于票据凭证上。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其他可以任意记载的有:
(1)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责任。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②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空白背书
转让背书的一种,流通票据背书栏中的被背书人一栏为空白,背书人签章上已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加盖了企业公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如果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名章)这种现象常称为空白背书。
这虽然是一种不规范的背书,但在实际流通中,一般被视为有效背书。但如果在背书栏中签章不全或签章不符合要求,则此种空白背书属无效背书。当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贴现或办理托收业务时,需要求申请人或自行将前手的背书栏逐一填写,使其成为完全背书。
3、委托收款背书
这也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4、设质背书
这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或“抵押”字样。这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并常以按设立抵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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