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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电票到底存在不存在?

来源:极点 发布时间:2020-12-18 09:32:55 阅读量:999+

  假电票到底存在不存在?很多人是认为不存在伪假票的。真的这样子嘛?下面我们将多方面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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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为不存在虚假电票的人,理由是这样:


  其一,电票都是经过人行电票系统开立的,理应合法有效。该系统由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和监督,并由人民银行指定的接入机构(即商业银行)进行办理。电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所有电票的出票、承兑背书等业务,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第十四条有规定,票据当事人在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由电子认证服务者提供。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申请电子签名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前述规定均设定了严格的身份验证、电子签名审核和签发流程,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需要经过人民银行及指定的接入商、电子认证服务商进行多层身份资料及电子签名的审核。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家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


  总之,不存在虚假的电子票据。


  (二)这种抗辩反驳,法院怎么认为?


  某中院: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涉案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使用某某银行账户在该系统办理的出票、背书、质押手续,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某某公司。虽然申诉人认为涉案票据是伪造的,并已经报告,但未能证明涉案票据被伪造的事实,也未能提交其他能够证明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属于伪造票据的证据。


  被伪造方怎么说:


  电票有假票。


  电票系统无假票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读,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实际。电票管理办法要求电票系统对接入机构,即银行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对开票企业身份的真实性不责任。该办法没有条款规定电票系统上登记的电子汇票都是真实票据。


  不过,也有法院这么判:


  根据被伪造公司提交的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已查明其在某行开立的出具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的账户时使用的公章,与被伪造者的印文样本上的相同内容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该刑事案件正在处理中。且目前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及流转过程涉嫌票据诈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基于这种判断,某保理公司起诉被伪造者,要求其承兑。


  保理公司败诉,被伪造者胜。


  那么,更准确的答案是什么呢?不知道,这也许是最好的回答!


  以上就是关于“假电票到底存在不存在”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全面认识;更多电票相关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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