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接受不享有追索权持票人的非拒付追索,我能拥有票据追索权吗?
一、从同意追索说起
故事起源于一张宝塔票
2018年1月24日,辽宁奥克公司为收取货款,从瑞众成公司处取得一张票据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宁夏宝塔大古公司,收票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财务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7月11日。此后,奥克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东北辽阳分公司,其后该票据又被背书给中油财务沈阳分公司。至此汇票经宁夏宝塔能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妃律公司、瑞众成公司、辽宁奥克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东北辽阳分公司、中油财务沈阳分公司依次背书转让。
同意“非拒付追索”
跟所有宝塔持票人一样,因承兑人宝塔财务长期对提示付款不予回应,中油财务沈阳分公司在进行线上追索时只能通过“非拒付追索”的方式进行,只能点击“非拒付追索”的选项向前手追索。于是,2019年1月15日,中油财务沈阳分公司向奥克公司发起了“非拒付追索”,而奥克公司也是相当配合,在收到通知的当天就在系统中对“非拒付追索”进行了签收,并向中油财务沈阳分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
按理说,按照“再追索”的要求,奥克公司应该可以在接下来的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向前手追索了吧?然而事情却没那么简单!
“再追索”受阻
此后,奥克公司在3个月内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前手上海妃律实业、呼图壁县瑞众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再追索”。却遇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障碍:中油财务是否拥有对奥克的追索权?由此引出奥克拥有“再追索权”吗?
为什么会有这个问题呢?还得从中油财务的追索期说起。
追索权的行使期间为票据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中油财务提示付款日为2018年7月11日,则拒绝付款日期至迟于2018年7月12日,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应为2018年7月13日至2019年1月14日(1月13日为周日,顺延至下周一)。然而中油财务的追索日为2019年1月15日,该票据已因超过追索期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法院认为,奥克公司自愿向中油财务沈阳分公司清偿后,不享有再追索权。
二、解读
小编说
可以说,奥克公司那是相当冤!本是一个善举,却让自己遭受了财产损失。说起原因,还是因为对于票据规则的不熟悉,对于票据使用中风险防范意识的欠缺。而这也恰恰是众多用票实体企业的共同问题。
小编提示
票据的背书人,在遭遇票据追索时,务必对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及是否拥有对自己的追索权审慎考量。在签收追索时,仔细核对“追索类型”、追索时效。
对背书人不享有追索权时,向背书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非拒付追索”,此时背书人不承担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的义务,背书人应当驳回持票人的非拒付追索申请。
若背书人选择了同意清偿并实际清偿,则视为其自愿向持票人清偿,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追索权,则背书人也不可能因其自愿清偿的行为享有票据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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