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为大家带来信贷业务中贷款发放的步骤和程序、放款审核,以及放款的影响因素。
一、放款审核
放款审核主要审核出账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包括程序是否合规、授信审批条件是否落实、合同及法律文件是否完整、有效,保证或抵质押是否有效等。
出账审核是最后一道关口,为了确保审核质量,银行通常建立放款中心,独立于信贷经营部门、信贷审查部门,独立进行审核。
放款中心属于操作部门,工作繁忙,大量贷审会上通过的贷款都等着放款,一方面贷审会领导已经批了,如果卡在放款中心,很容易遭到内外各种压力。然而,事实上很多贷款出问题就出在放款环节,没有对贷审会条件的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如签章不全、资料不齐、抵质押登记未办结等,匆匆忙忙就把款放出去了,说好的事后补,结果没补上,很多风险形成就在于此。
对放款审核人员的要求是什么呢?遵循“独立审核、满足条件”的原则。独立审核是指放款审核不受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的干预;满足条件是指出放款审核应确保“先落实条件,后办理出账”。
完全满足放款前置条件后才能放款。放款审核中如发现出账申报资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如出账资料不完整、审批条件未落实、额度失效、金额利率不一致、合同填写有误等情况的,应尽可能一次性指出缺漏,填写放款审核补充资料清单,退回经办机构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当然,降低风险的不符点是可以认可的,如追加了担保、减少了出账金额、缩短了出账期限、提高了保证金比例、提高了利费率要求等。
有原则就有例外,对于确实难以在短期内落实的授信前置条件,可以作为例外申请向审批人申请。还有些审批人的审批条件很宽泛,到底是满足了还是没满足?这里的沟通非常重要,既不能妨碍客户用款,又不能糊涂出账。如果授信条件有歧义,可向原有权审批人申请解释,并形成书面记录。
实务中,也有个别业务放款前移,即先放款后落实担保措施。例如,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中,出账环节前移至领取购房合同备案(或商品房预告登记)收件回执后,或者前移至领取抵押登记收件回执后,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开发商(或者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办妥并记载于登记机关房屋登记簿之日止。
类似的还有一手车按揭贷款,收到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的回执就发放贷款,通常就叫“黄单放款”,这种风险非常大。仅仅签署抵押合同就放款,银行就面临抵押人将来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放款审核的时候要特别关注客户的最新情况。有时候授信批了,客户不一定当时就要用款,客户是根据对外支付的时间节点来用款。由于授信审批和客户用信有时间差,这期间客户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客户情况变化太大,往往就会重新审批授信条件或者终止授信额度。也有的银行是在授信审批单上面标注有效提款期,超出了一定期限没有提款额度就失效了。
有的信贷产品属于循环使用,就会涉及多次还款、多次出账,通常每次出账之前,都要进行调查,内容有繁有简,至少要查询授信客户(包括借款人、保证人、实际控制人等)的工商、征信、法院执行信息;最高额抵押项下放款,还要实时查询抵押物情况,防止抵押物被查封后的放款无法纳入担保。
二、放款的影响因素
银行发放贷款,不会消耗现金,但对外支付,需要消耗现金。所以贷款审批后,银行需要准备相应的放贷资金,如果现金短缺,就会出现“排队放款”的情况。当然银行每日的存放活动很多,不会根据每一笔去匹配资金,而是从总体上进行流动性管理。
银行在管理流动性时,主要是监控各种指标:
1、传统指标如存贷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应低于75%)。控制了存贷比,实际上就控制了银行的贷款发放进度。由于理财和存款、投资和贷款的界限日益模糊,存贷比已经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并不严格考核。
2、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9号),监管部门主要考核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应不低于100%)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应不低于100%)。
3、此外还有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MPA)考核,央行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往往对信贷投放进行窗口指导甚至直接数量控制。
除流动性管理外,影响银行放款的因素还有:
(1)资本消耗。放款会增加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总量,如果银行的资本金固定,就会降低资本充足率。在资本紧张的情况下,银行要优先办理低资本消耗的放款。
(2)民生金融考核。其主要是指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考核,以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考核为例,其中就有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在考核期如何平衡两个增速成了贷款投放的重要考虑因素,到了年底为了完成这些指标,就要对放款量进行逐日监测。
(3)内部考核。一些银行会按年设置信贷计划或任务,如果当年额度用完或任务已经完成,就会暂停放款,一般年初信贷投放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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