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仓交易中骗取票据承兑的欺骗行为都有哪些?下面由商票圈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骗取票据承兑的欺骗方式
汇票的转让涉及到背书问题,需加盖持票人的印章,另外,基础购销合同也需要盖章,所以,不可避免地,伪造印章罪在这类案件中大行其道。另外,保兑仓交易应有真实的基础购销交易,融资人为了获得保兑仓融资,可能会虚构基础交易,不可避免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其基础交易真实。
(二)、虚构基础交易的骗取票据承兑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对于虚构基础交易的情形,其实也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银行或许对此是明知的,银行并未因买卖双方虚构交易而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保兑仓买方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根据《九民纪要》第69条规定【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双方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三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以保兑仓融资为名进行金融借贷之实,保兑仓交易的卖方并不存在实际的发货行为,仅是对买方的借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欺骗行为的,可以银行未陷入错误认识作为刑事辩护思路
银行为了发放贷款,获取“财务顾问费”,其工作人员也会加入到保兑仓买方的欺骗行为中来,甚至这已经成为一种贷款潜规则,一种行业惯例。所以,对于刑事被告人而言,以银行明知、并未被骗作为辩护思路来否定骗取票据承兑罪或可一试。
(四)、违法手段可不单独定罪
骗取票据承兑行为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数罪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即骗取票据承兑罪定罪处罚。如果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若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票据承兑的,则仅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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