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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普通属性与特殊性质!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04-01 16:24:45 阅读量:999+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商业汇票又属于票据,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票据的普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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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银行承兑汇票是设权证券


  即权利的存在与否依赖于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做成。银行承兑汇票作成则票据所证明的权利就此创设。


  2、银行承兑汇票是以流通为目的的要式证券


  即银行承兑汇票的作成需要依据特定格式进行。能够灵活便捷流通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严格依据票据法规定作成。


  3、银行承兑汇票是完全证券


  即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持有的票据所载文字为准。权券一体化意味着只有票据本身能够证明票据权利的存在,票据丧失则票据权利丧失,除非采取失票救济措施。


  4、银行承兑汇票是无因证券


  即一般情况下,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脱离。票据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不以原因为基础,其效力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


  5、银行承兑汇票是文义证券


  即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严格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文字记载为准。即使票面所记载的事项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也不得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票据权利或票据义务。


  6、银行承兑汇票是以流通为目的的财产性证券


  流通性是其区别于传统支付方式而更为便捷、灵活、高效的主要性质。一般而言,依据我国票据立法,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交付后即完成转让。


  作为商业汇票的一种,银行承兑汇票既具有汇票的普通属性,也有其特殊性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商业主体,但其与商业承兑票据有本质的不同,其特点有以下几点:


  1,对于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存在不同。对银票而言,其承兑人并非交易关系中的付款人,而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必定是交易关系中的付款人,如果由付款人签发则由其本人承兑,如果由收款人签发,则付款人当然成为承兑人。


  2,就票据当事人而言,两种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均存在差异。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限制为在承兑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要求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其已承兑付款人是基于真实委托付款关系下的票载承兑银行。而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范围更广,出票人除以上主体具有资格外,收款人签发的票据也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付款人可以是做出承兑的银行,也可以是出票企业本身承诺付款。


  3,对于资信方面,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也不尽相同。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参与债的履行的信用证券,‘即利用银行的资金信誉,由承兑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而商业承兑汇票是付款人利用企业本身的资金信誉,’承担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的无条件付款义务.显然,就资金信用及安全性而言,银行承兑汇票比一般商业汇票更可靠、更安全。


  正是因为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其有独特优势,因而其广泛应用于贸易活动,与贸易融资和信用证业务都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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