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后,银行贴现业务的税负中,过去的营业税随之改缴增值税。经过那一年多的营改增实践后,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征缴政策两次调整,日趋合理。
一、营改增之初转贴现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4项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其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这里明确了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但一级市场的贴现业务收入没有免征,而是需要全额计缴增值税。鉴于票据流通性,一级市场上,银行对客户续作贴现后,票据很可能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上述政策为二级市场的转贴现业务提供了完好的税收优惠,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在提供此税收优惠的同时,国家整体税收并未因之减少。该票据下贴现收入增值税税负,在一级市场上,全部由首次续作贴现的银行承担。虽然,贴出与贴入交易双方可以在定价过程中对税负成本进行平衡分摊,但从收益者纳税的基本原理上看,毕竟略失公允。
二、2018年元旦起各缴各的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7月11日《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规定一出,业内震动不小。首先,一级市场对客户续作贴现的银行终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缴增值税,不用再为贴出的后手背税,减轻了税负。其次,不论是首贴还是转贴,都只为自己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收多缴多,收少缴少,负担合理,二级市场上贴出、贴入交易双方再也不用为分摊税负讨价还价了。再次,从全国看,中央一再要求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反对资金仅在金融机构之间倒来倒去,这一方针从二级市场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终结里,也得到了体现。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三农”金融机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非“三农”银行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实际业务中,便有些非“三农”银行把“三农”金融机构作为首贴“过桥行”,随后再买断票据资产,借此税率差减少增值税税负。58号文的规定将首次贴现和随后转贴现的计税基数据实分开,均按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征税,有效堵塞了这一税收漏洞。
三、2018年元旦起全额开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8月14日《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规定首先明确的是在需要开具发票时。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这两条规定都没有使用“必须”的强制措词。上述30号文的规定与《发票管理办法》相一致。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一级市场客户对其支付利息全额拥有获取发票的权利,之后的每一级贴出方也有为其支付利息全额拥有获取发票的权利,针对贴现业务在一、二级市场间的利息收入出让实际情况,8月份出台的30号文明确满足了所有贴出方的对发票的需求。
对比58号文和30号文,58号文的计税基数为票据持有期间的实际利息收入,30号文的开票金额为票据贴现利息全额或转贴现利息全额。前者从征收的角度看,收入与税款匹配。后者从接受发票一方的角度看,票面金额需与其支付的利息相等。在首贴后至票据到期前,如果发生转贴现的话,实际持有期利息收入额则会因出让未到期的部分收入而与开票利息收入额有异。
根据国家以票控税的政策,从发票表面记载的税款来看,一级市场贴现时,发票已覆盖该票据下全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二级市场中,每一级后手都需对其贴入时所得利息收入向其前手开具发票;由于票据市场利率的浮动变化,在转贴现中有可能出现息差;由于贴现属于贷款类业务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票据流通链中如此逐级开具普票,很有可能导致各发票票面记载利息收入总额与各级贴入方的利息收入总额不匹配,从而税额也不匹配。所幸的是,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纳税均采取查账征收,以实际收入为计税基数来计算应缴税额,在纳税申报时通过调整未开票收入总额,可避免为某一项收入重复征税的情况。
综上,从银行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角度考虑,新的调整政策减轻了首贴再转出银行的贴现业务税负成本,简化了贴现业务涉税成本测算,是一项利好政策。从银行财税经理的角度考虑,则需要按照新政适当调整计税和申报方式,以确保准确纳税。在新政开始施行前的这几个月,银行同仁们需要为顺利过渡做好准备。
回顾营改增将近一年半的历程,36号文后,不断出台的补充规定表明,国家的税收政策会越来越合理,越来越科学,越来越有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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