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型的企业,一般分为生产型和贸易型,集团内部的票据交易比较频繁,相互使用票据支付的情形很常见。那么如何来考虑关联方之间的票据处理呢?
1、期末余额的抵消
如果是集团内部A公司开具的票据,背书给B公司,B公司的这部分票据期末仍留存。则两头需要抵消:
借:应付票据
贷:应收票据
如果B公司这部分票据期末已背书,就无法两头对抵。
如果是A公司收到来自集团外部的票据,背书给B公司,B公司的这部分票据期末仍留存,则两头无法对抵。
因为A公司:
借:应付账款-B公司
贷:应收票据
而B公司:
借:应收票据-A公司(前手)
贷:应收账款-B公司
在合并的层面,虽然B公司是应收A公司的票据,但是实质是集团内部收到了一张来自于集团外部的票据。
2、关联方之间的票据背书
无需抵消:因为背书本身不体现在现金流量中,所以也不需要对此进行抵消。
3、A公司开立票据,背书给B公司,B公司用于贴现
在单体层面,A公司开立票据,B公司贴现。如果A公司背书给B公司是基于交易背景的;同时B公司用于贴现也属于经营活动,且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在B公司账面就作为销售收到的现金。
但在合并层面,上述交易实质是一种融资方式,应体现为一项借款,也就是在单体层面作为经营活动,但在合并层面作为筹资活动。相当于在合并层面,集团利用自己开具的票据贴现,获取了一项融资。
比如A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背书给B公司,B公司向银行贴现,支付利息5万元,收到款项95万元。
在B公司中,95万元作为销售收到的现金体现。
而在合并中,这实质是一项融资,应作为借款反映,需要进行还原:
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100
贷:销售收到的现金 95
贷:分配股利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5
同时调整现金流量附表中经营性应付和财务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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