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包括哪四项?票据行为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下面我们将详细了解一下。
一、出票:
就是签发票据,按照印刷规定的票据,上面要有许多完整的记载才能有法律效力,其中有些是必须记载,不记载票据无效,有些是本来就有规定,你记按你的来,你不记按一般规定(相对记载事项)。
有些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记载产生法律效力,不记载不影响这张票据的使用。有些你记载也没用,无效力。
重点是背书上有条件,条件无效,部分背书的,背书无效,写明不得转让还转让的,票据不得在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二、背书:
背书好理解,就是得到票据的人再把票据转让给别人(票据权利的转移),贴现就是转让背书,持票人把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是收票人。
有例外情况是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让你拿着票据帮忙收钱而已,不给你钱,所以被背书人拿了票不能再背书,这张票不属于你,你只是打工而已。
另一种非转让背书是质押背书,相当于保证金,还不是买断式的。这两种与正常的转让背书几乎不一样,很好区分。背书的票据必须要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质押背书是出质人签章,质权人名称);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
三、承兑:
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诺付款并有签章的行为,并且承兑不能有条件,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承兑需要提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才定期付款的要自出票日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时提示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付款人见到票三日内承兑
四、保证: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职能部门保证无效,但是国家机关在特例中,企业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时候有效。必须记载保证的字样和有保证人签章。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也不得附条件,不过附条件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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