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贴现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当你急用资金时,而手上有承兑汇票,这时,很多人都会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票据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贴现。而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时,非金融机构收取贴现利息后,往往向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开具收据。那么作为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税前扣除该贴现利息费用呢? 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的行为是否违法呢?如果是外部个人收取的这部分贴现手续费,贴现收入是否要缴纳个税呢?
一、首先明确的是,费用税前扣除几个标准:1.真实发生;2.有合法票据;3.与收入相关。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明确:
问:承兑贴息如何税前列支?
承兑贴息各类情况(1)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贴现,未取得发票;(2)向关联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关联企业持承兑向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单子利息支付人为关联企业,实际资金由本企业承担,利息也由本企业支付,造成票据抬头与企业不符,未取得合法凭证;(3)货物销售给对方单位(非本地企业)后,对方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企业为取得现款,同意支付承兑贴现息,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本企业支付的贴现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类似现金折扣)。
答:对上述类型的贴息费用暂按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贴现费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二、其次,《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因此,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原则上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然而,税法上要求只要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可依合法票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执行标准还是以当地税务局口径为准。
三、再者,《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方扣除贴现费用后支付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对个人取得贴现费用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6%缴纳增值税并到国税代开发票,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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