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电票横行?电票相比纸票有着很多优势,但假电票还是存在,并且纸票的假肯定是真假,但电票的假就有点“你说的白是什么白”了——电票的要素信息已经通过票交所了,那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张票就应该是真的——所以说“假票的背后本质其实是假人”。
“假人”就说明票据的参与者中有人是假的,比如出票人、收款人或者承兑人(银行、财务公司、大型企业什么的),造假的手法千奇百怪;也可能是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假的,即交易背景是假的。而不管是参与人的直接造假还是参与关系的造假,目的只有一个,套取信用。
我之前讲过从票据的起源开始,一层层谈到票据的本质应该是对现实信用关系的再次确认和强化,是一个增信的业务,甚至会消灭信用,并不应该产生新的信用。
而显然,票据造假的问题就在于它必然违背了票据产生的初衷,会凭空增加社会信用风险,严重一点就是扰乱金融秩序,这是必须要得到治理的。(注意强调一点,假票很多时候并不是上来就要骗一笔跑路的,其票据最后被兑付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那么在电票时代要怎么才能防止假票问题呢?我觉得必须疏堵结合两头用力,这也可能是未来票据改革的主要方向。
先说“疏”,也就是要加强票据的支付属性,自然弱化其融资属性。票据在属性上其实应该是支付>融资的,只不过国人总是太喜欢融资,太想凭空搞钱,硬生生滴把票据属性搞成了融资>支付,使得市场上出现了过多的融资票据,这就为利用假票套取巨额信用去投机提供了可能。
那既然目前票据已经基本完成了从纸票到电票的转化,在支付创新上就有了无数可能——比如票据的分割支付,即a公司开出一张1000万的电票给b公司,然后b公司可以把这张票据无限分割(理论上可以是1分)再支付给其上游供应商——相当于直接把票据货币化。
再下来票据将会明确为一种交易性资产,即强调票据的无因性,不在乎票据是怎么来的,只要票面要素齐全就得认,让票据的交易流转更加自由。未来的票据交易就会像债券一样形成一个特定市场,成为一种标准化投资品,然后市场会给出定价,自然也就可以区分真假了。
这一点上来说,人民银行在2016年公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走出了实践的第一步,很大胆滴取消了贴现业务中提供合同发票的要求。但银保监会目前来说还是很保守的(可以理解,毕竟监管的责任在),因此经常出现票据检查时和人行文件相冲突的情况。
我只能说,银保监的票据治理思路还停留在大禹他爹——滚,哦不是对,是鲧的时代,事实证明光“堵”是不行的,必须学大禹一样用“疏”,因此前面说的票据的无因交易(交易性资产化)以及票据的分割支付会是一种历史必然。
前面说的“疏”实际上都是针对票据的流转过程,而在票据源头即票据产生开出(或承兑)的时候还是需要通过“堵”来治理的。那堵什么呢?当然是堵假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交易背景凭空产生的票据也是假票,而且是主要形式。
一方面要对票据造假的行为有明确的刑法处罚。不仅仅是伪造票据罪,而是应该直接定性为金融诈骗罪,而这个罪刑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开票申请人是第一责任人(应该无论如何开票申请人都是知道的是否真实背景交易的票据),银行在其中是比较尴尬的,那就可以常识参照行贿受贿罪中行贿人同罪免罚的处理方式(如果有证据表明银行有参与造假的除外)。
另一方面还是要通过技术进步来解决系统化预警问题。防假的事要靠人,但不能全靠人,当技术已经达成的时候,很多问题就可以通过系统来自动防御。比如虚假单位的问题,那么既然都是在票交所登记的,是否可以有自动验证呢?(就像银行不都有预留印鉴么),比如交易背景是否有接口可以进行逻辑判断(非刚性,毕竟有新业务发生的可能),甚至在后续每一次票据流转的过程中对票据产生背景(非流转的背景)进行一次核验。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监管的问题一定要是常态化,千万不能搞成运动式。
因此,无论从解决假票问题也好,还是确实说票据未来的发展方向,整理思路都是从源头控制票据的真实性,加强对假票的排查和处罚力度,然后放开票据流转的限制,形成一个真正由全市场参与的由全市场自由定价的票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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