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监管核心是什么?票据监管核心是真实交易!前面我们已经说到,票据的融资并没有使用到银行的任何资金,只相当于银行为这张票据增加了一份“担保”(所以这是表外业务),那么从银行逐利的角度来看,只要稍微变通一下,就可以做下金额巨大的无本买卖,这对银行太有吸引力。
但这就势必造成信用泛滥,引发金融安全问题。一方面银行的“担保”能力是有限的,所以监管部门要对银行开出承兑的金额作出一定限制,再比如引入经济资本概念进行票据总额度约束;另一方面就要从票据的源头出发,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忘初心回归本源!
监管的意思其实很清楚:一张带有融资性质的票据必须是对已有信用的覆盖而非无中生有滴创造,也就是说票据风控的根本在于不增加社会上的信用总额度(甚至在保证金的覆盖下总的信用敞口是减少的,从这个意义上看,票据本身是收缩信用的)。对监管来说,正常的理解票据应该是支付属性>融资属性。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即使同样是融资,承兑汇票授信的审批要易于一般贷款授信也是很正常合理的(只不过很多银行可能不单单是出于这种原因考量)。所以很多银行人口中说企业的融资构成中都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比贷款要小,其实也没什么不对,如果都是基于支付属性的承兑汇票的话。
到这里就可以插一句,虽然国家对房地产融资有各种限制,规定除了房开贷款外不得发放其他融资,但对于房开企业自有资金缴存100%保证金(或企业存单全额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开了口子的,主要就是这种情况下票据只是一种单纯的支付结算工具,并没有发生融资行为。
我们现在的问题显然在于几乎所有的银行,特别是基层操作人员歪曲了对票据属性的理解,变成了融资属性>支付属性,往往把银行承兑汇票等同于流动资金,然后就以流贷的标准来管理承兑。这种思维就会出现以下误解:
1)只要把握信用风险,交易背景只是一种形式,可有可无,能提供合同发票就可以。信用审核当然很重要,但一份允许使用承兑汇票结算的交易合同才是一切的基础,也就是说承兑汇票的用途是十分明确的,这也就决定了这种融资方式是有限范围内的融资,适用性并不那么强。
银监会后来的“三办法一指引”之所以被这么多人诟病,其本质原因就在于这套办法几乎将所有的融资进行了票据化要求,即强调定向支付,先有明确的支付对象再有融资,事实证明这种监管要求只能是一种美好的设想。这必然导致银行和企业逆向选择,通过面上规避来开展业务。未来电子化(区块链)技术成熟后,可能会达成。
2)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用于企业日常经营购买原材料,不能用于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这个问题可能有较多的争议,一般矛盾的焦点在于承兑汇票到底是不是流贷?如果是,那么流动资金贷款确实不允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至于这个规定本身是否合理不在这里讨论)。可显然不是,前面我们讲了这么多,就是在说明票据首先是支付工具,是基于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就像前面举例的房地产公司开承兑一样,并没有这么多想象中的限制。
即使是针对项目贷款中的付款需求,同样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来支付。这时有些朋友可能要问了,一般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只有半年,即使是电票也只有360天,而项目的还款期限往往要3-5年甚至更长,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其实承兑汇票到期直接发放一笔项目贷款融资兑付就完成了正常的衔接。一点都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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