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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须措施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1-07-07 10:38:37 阅读量:999+

  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须措施,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冒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须措施


  基本规定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记载事项包括: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失票人前来网点柜台要求办理支票挂失业务时,只要“挂失止付通知书”上的所有栏位填写完整网点即可受理,对外统一解释口径为:我行对“挂失止付通知书”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


  对不可办理挂失止付的银行汇票,网点可按流程向上级行申请在我行系统内发起协防通知。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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