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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影响几何?

来源:银保监会 发布时间:2021-08-04 09:36:30 阅读量:999+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重点如下: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定义: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要点:不让新增设立,同时控制存量业务。信托子公司不再开展股权投资类业务,通过设立资管产品投资不受限制。)

 

2、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要点:和证券公司子公司类似,只可保留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业务范围上看只能开展财务投资。业内有部分信托公司设立了多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类业务,比如中融信托等。此文发布后各信托需要开始清理这类控股子公司,如果没有设立过那也不用设了。)

 

3、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要点:明确清理时间,最长4年。由于股权投资类项目退出时间都比较长,因此也预留了充分的时间,未来市场上会有一批股权类项目或不良类项目寻找退出路径,也意味着一定的业务机会。)

 

4、有信托业务有何影响?


(1)股权投资类业务:对信托公司母公司设立资管计划投资股权项目暂无较大影响,文件涉及到的子公司参与的股权投资业务影响较大,需根据文件开展清理或并表,文件要求4个月内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并表处理需要对投资类型区分对待,如果是子公司设立资管产品投资,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严格判定并表GP责任。

 

2)不良资产出表业务:恒安风控总经理熊志刚老师提到:“该政策确实在防止信托公司包装不良资产出表上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特别是“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也有可能会造成部分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的部分底层资产风险暴露。”

 

3)地产业务:对部分信托公司的地产业务有影响,比如通过信托计划套子公司控当GP的有限合伙来投资地产项目,包装成一般工商企业,这类结构目前业内占比并不多。该文件的发布应该会加速房地产存量不良项目的清理进度。


以下为新规全文及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85号


各银保监局(辽宁、广西、海南、宁夏除外):


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开展违规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给信托业发展造成潜在风险。为治理市场乱象,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信托业改革和转型发展,现就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三、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前款中“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基金业务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到期后不得直接或变相新增和续作,其余业务在合同期满或项目结束后不得继续开展。


四、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上述企业有存续基金业务的,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业务。


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清理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清理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信托公司应当全面梳理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合理拟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列明时间节点安排,明确存续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个月内将方案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经审查后实施。各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存续非金融子公司并表管理,按季度向属地银保监局报送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并在依法合规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及时上报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的工作报告。


六、各银保监局应当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全程督导跟踪,认真审查方案内容,严防信息漏报瞒报;通过现场检查、督导等方式,适时查验阶段性工作进展与质量;加强辖内信托公司并表监管,发现非金融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依法依规对信托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清理规范工作完成后,组织专项验收,并向银保监会报送正式报告。


七、本通知中“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信托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治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转型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直接或间接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这类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强与母公司战略协同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由于经营管理相对薄弱、合规意识相对淡薄,在展业过程中也滋生了市场乱象,累积了风险。如,开展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与母公司之间存在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等违规关联交易问题等等。


基于此,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通知》,从压缩层级、规范业务角度出发,整顿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治理市场乱象。


二、《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七条,以“压缩层级、规范业务”为主要思路,整顿规范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严禁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有计划地清理对相关企业的投资,对于可予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业务。为有序开展整顿工作,《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各时间节点安排,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质量。


三、《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清理对哪些企业的投资?如何规定清理时限安排?


信托公司对以下企业的投资属于《通知》规定的清理范围:


  • 一是信托公司按照《通知》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 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信托公司对上述企业的投资应当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完成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上述企业中有存续基金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应当于相关项目清算后1年内完成投资清理。


清理确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可向属地银保监局提交延长清理期限报告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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