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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条:票据专业术语

来源:中商银 发布时间:2019-06-27 14:41:52 阅读量:999+

1.票据:是最早产生的、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本文指狭义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一般不问占有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一旦票据做出,原因关系的成立、有效与否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是,收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效力。


3.文义性: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以记载以外的证据来否定票据记载。


4.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书面;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欠缺法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无效。


5.独立性:票据上一般存在多个票据行为,各票据行为之间按各自票据记载分别独立。单个票据行为有无效力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6.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记名票据只能由记载的特定的人行使权利。


7.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出售票据来获得现金。分为附有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和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


8.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本文指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


9.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10.作成: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作成后票据权利发生。


11.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交付后票据权利转让。


12.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13.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14.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5.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16.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


17.任意记载事项:指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8.不得记载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根据违反禁令仍为记载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可将不得记载的事项分为记载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19.记载无效的事项:又称“记载无益事项”,是指行为人虽然作了记载,但此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法上视作未记载,但是票据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20.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有害事项”:是指行为人记载了此类事项,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


21.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22.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3.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24.出票取得:指票据的出票人在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时,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


25.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6.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27.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8.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


29.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非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如委托收款的背书。


30.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的意思、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


31.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仅由自己签章的背书。


32.回头背书:A开出的汇票给了B,B将汇票由给了C,C背书给A,A又背书给D即为回头背书,银行通常不接受回头背书的贴现。


33.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4.权利证明效力:也称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汇票权利人而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35.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36.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并请求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


37.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全部保证是指保证人就汇票全部金额进行保证;部分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就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仅有一人作为保证人进行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就同一汇票债务所进行的保证;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的同时,还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略式保证是指仅有保证人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


38.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39.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40.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可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41.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权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保全追索权的手续。


43.拒绝证明: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或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这一事实具有证据效力的文字证明。


44.退票理由书:是指承兑人或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出具的,记载不承兑或不付款理由的书面证明。


45.拒绝事由的通知:也称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


46.选择追索权:又称飞越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追索人。


47.最初追索金额和再追索金额:最初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三部分。再追索金额是指偿还义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时要求其前手清偿的金额,一般也包括三部分,即已清偿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


48.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49.物的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


50.人的抗辩:也称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


52.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债务人不得任意提出票据的抗辩,抗辩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53.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据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付款的行为。


54.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向社会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申请法律保护。


55.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


56.票据纠纷案由:付款请求权纠纷、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票据保证纠纷、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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