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系统参与者可申请提前回购?提前回购仅涉及质押式回购。如遇下列情形,逆回购方可以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申请提前回购:
(1)质押票据存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票据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并已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登记相应止付信息;
(2)交易一方存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情形,并已向票交所申请机构撤并;
(3)承兑人存在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已明确会严重影响票据到期兑付,且逆回购方已向票交所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
(4)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回购,且逆回购方已向票交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双方认可的书面材料。
对于(1)所列情形,由正回购方确认后完成。对于(2)、(3)、(4)所列情形,依次由正回购方确认、票交所场务审核通过后完成。
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提前回购时,应当一次性回购全部质押票据,不得回购部分质押票据。提前回购所涉资金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并线下完成。
如何办理呢?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逆回购方经办人员选定质押式回购交易,选择提前回购事由,发起提前回购申请。其中,因质押票据登记止付信息申请提前回购的,回购事由选择“存在风险票据”;除此之外的其余情形,选择“其他情形(需票交所审核)”。逆回购方签批人员于当日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签批将提前回购申请提交至正回购方。
正回购方收到提前回购申请,应于当日完成应答和签批操作。应答和签批同意的,如果提前回购事由为“存在风险票据”,或者回购事由为“其他情形(需票交所审核)”且票交所场务审核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对质押票据进行变更登记,并补充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交单条款信息,业务处理完成。
对于回购事由为“存在风险票据”的提前回购,回购过程中如果相关风险票据均解除止付信息登记,系统自动终结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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