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系统参与者或产品管理人在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当预留法人系统参与者或者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指定的出金账户,用于汇划票交所资金账户的票据资金,预留的出金账户要求包括如下:
(1)银行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原则上应当使用开立在该机构的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未开立在该机构的,应当使用开立在该机构的同户名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2)非银类法人系统参与者原则上应当使用同户名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无法用于办理业务的,应当使用开立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3)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应当使用开立在托管银行的同户名托管账户作为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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