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理事单位

注意这个坑!同样的“不可转让”,不同的效力

来源:百万君 发布时间:2019-08-05 14:07:07 阅读量:999+

禁止背书是一种典型的限制背书,不得转让、禁止背书、禁止转让等,是禁止背书的常见文句。但同样是不得转让,可以由出票人记载,也可以由背书人记载,而由不同主体记载,效力是有所差别的。


1564626924(1).jpg


  1.后手背书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这时,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同样是记载“不得转让”,由出票人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法再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之后的所有背书转让都是无效的,只能通过债权关系进行转让。

  而由背书人记载,之后的背书仍然是有效的,只是记载该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对其直接后手一个人上,对此后的后手受让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对后手权利的影响

  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意味着即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记载的“不得转让”,不影响后手的票据权利,只是直接后手之后的持票人不能再向记载禁止背书的前手进行追索。对于持票人来说,背书人限制背书以外的各个背书,仍为普通背书,具有普通背书的效力。


  3.对质押和贴现的影响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如果进行贴现或者质押,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但可以向其他前手、出票人、付款人等行使票据权利。


  4.记载方式

  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

  佰万君提示:遇到禁止背书,一定要记得分清楚是由出票人记载的还是背书人记载的,以免对背书效力产生误会哦!


免责申明:文章内容系网络转载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本文内容为原作者观点,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文章有何不妥之处请联系删除。

底部导航栏
客服热线:400-882-9891
联系邮箱:office@shangpiaoquan.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