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11月5日,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动金融业服务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为推动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提升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化运作水平,充分发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效应,提出相关工作意见。
意见从以下方面具体阐述:率先建设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纵深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党建引领提升金融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加强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牢牢树立“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的理念,杜绝一切非法金融活动。审慎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发展,严防以科技服务为名变相从事金融活动。严格划定不能逾越的基本红线,对互联网企业平台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实行总量控制。
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活动的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联合贷、助贷业务,规范互联网保险、网络小额贷款等业务。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坚持谁出资、谁管理,督促机构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审慎开展合作业务,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方式,稳妥应对声誉风险,防范外部风险传染。
意见提出,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活动。有效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动网络借贷机构业务出清。
加强部门协同,持续深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通过摸底排查、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三个阶段,全面开展私募风险机构处置工作,实现“双降双增双清退”。
筑牢风险“防火墙”,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向银行保险机构传染渗透。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进一步清理压缩脱实向虚、结构复杂、交叉传染的金融资产。落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严防“过而不渡”。大力整治“名实不符”金融产品,杜绝打着理财、资管、信托等旗号逃避信贷业务监管的行为。
以下为意见全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金融业服务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
市各银行保险机构、各地方金融组织:
党的十九大以来,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尤其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深圳银行业保险业统筹疫情防控和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辖区银行业保险业提出更高要求,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为推动深圳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提升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化运作水平,充分发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效应,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深圳加快建设先行示范区、更好发挥在粤港澳大湾区中核心引擎功能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回归本源与优化结构相结合。把践行金融为民和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深化金融让利,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与创新发展相统一。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提升金融机构内控合规水平,确保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发展。坚持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坚持改革开放与科技赋能相促进。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扩大对外开放,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技赋能,为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率先建设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
(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支持辖内机构有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模式,用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保险机构等长期资金,更好发挥投资对扩大需求、优化供给的关键作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支点,配合实施促进消费计划、外贸强市战略,助力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国际贸易中心城市,进一步增强畅通国内大循环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功能。支持培育新型消费业态,打造一批知名商圈。主动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支持发展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四)建设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鼓励辖内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强化对新一代信息通信、新材料、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产业和6G、量子科技、深海深空、无人驾驶等未来产业的金融支持,支持深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大基础设施和关键元器件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做实做细科技支行,提升专业化金融服务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五)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增加制造业信贷资源配置,提高贷款比重,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完善制造业信贷投放考核权重,推广联合授信机制,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超高清视频、智能制造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集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支持力度。加大对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以及产业链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金融机构与上海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标准化票据提高交易规范性,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扩大“商票通”业务规模,鼓励链主企业对上下游企业以商业票据方式结算。依托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产业链关键卡点攻关项目清单。
三、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质效
(六)深化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探索金融科技在客户信用评价、授信准入、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协同打通企业公用信息孤岛,畅通银企融资对接渠道,搭建全市统一的数字化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七)丰富社会民生领域金融产品供给。加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消费者终身、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覆盖生命周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针对家政、托幼、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消费需求,开发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丰富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完善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
(八)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抢抓碳达峰、碳中和契机,培育绿色金融,倡导绿色消费,努力让绿色低碳成为生产生活新时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鼓励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九)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认真落实《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和产品体系。积极支持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积极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优先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大全市涉农产业和“菜篮子”金融服务供给。做好来深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的金融服务,扩大对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普惠保险覆盖面。补齐深汕特别合作区金融短板,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得性。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金融支持,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畅通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强化金融科技赋能,探索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打造惠农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
四、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以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为基本方针,持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影响评估,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规范不良资产转让,提升不良资产处置的真实性。继续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依法明确存量债务偿债责任,规范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配套融资,严禁违法违规提供新增融资。加大对脱离主业盲目扩张、高负债经营企业和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的排查监测。稳妥化解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推动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
(十一)严控房地产业务风险。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推动辖内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严格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切实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深入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房地产贷款集中度高的机构,要积极优化信贷结构,逐步减少对房地产业务的依赖。切实加强借款主体资质、首付款和还款资金来源审查,严防信贷资金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形式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持续加大房地产信贷业务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房地产融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借款主体资质、贷款用途等开展实质性审查,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
(十二)加强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牢牢树立“金融是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的理念,杜绝一切非法金融活动。审慎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发展,严防以科技服务为名变相从事金融活动。严格划定不能逾越的基本红线,对互联网企业平台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活动的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联合贷、助贷业务,规范互联网保险、网络小额贷款等业务。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坚持谁出资、谁管理,督促机构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审慎开展合作业务,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方式,稳妥应对声誉风险,防范外部风险传染。
(十三)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活动。有效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动网络借贷机构业务出清。加强部门协同,持续深化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通过摸底排查、风险处置和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三个阶段,全面开展私募风险机构处置工作,实现“双降双增双清退”。筑牢风险“防火墙”,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向银行保险机构传染渗透。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进一步清理压缩脱实向虚、结构复杂、交叉传染的金融资产。落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严防“过而不渡”。大力整治“名实不符”金融产品,杜绝打着理财、资管、信托等旗号逃避信贷业务监管的行为。
(十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持续增强金融风险治理能力,提升风险防控的前瞻性、全局性和科学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细化并落实“展业原则”制度,培育提升尽职调查能力,加强真实合法投资贸易背景的审查穿透能力,准确划分资产风险类别,提足拨备。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中长期资本规划,多渠道补充资本,依法合规创新资本补充工具,同时加强资本管理,发挥资本对资产扩张约束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作用。对于出险机构,原有股权要采取缩股、未来收益抵扣等方式依法合理分担损失,其他具有损失吸收功能的特定债权应减记或转股,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延迟支付的薪酬和奖金要依法依责减扣。
五、纵深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创新
(十五)增强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中的核心引擎功能。紧扣“中央要求、湾区所向、港澳所需、深圳所能”,强化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机制“软联通”,促进大湾区内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互联互通。积极支持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及重大金融项目运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展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业务创新,加快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支持与港澳开展跨境双向贷款、双向资金池、双向股权投资、双向发行债券、双向资产转让等业务,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与结算便利化,健全贸易融资和保险等贸易服务体系,支持离岸贸易与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推动加快设立港澳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规定的保险业务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
(十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辖内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要优化功能定位,下沉服务重心,专注主业、做精专业。中小银行应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实现特色化经营,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和小微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特色优势。保险机构要回归风险保障本源,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精准高效满足人民群众各领域的保险需求。着力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优化融资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培育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各类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鼓励各类合格投资机构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落实金融业对外重大举措,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公平对待境内外各主体。积极支持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落户深圳。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深圳及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外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布设分行、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十八)建设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完善金融科技产业孵化机制,落实《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加快培育金融科技龙头机构,完善金融科技产业链。发挥国家金融科技测评中心平台作用,探索制定金融科技行业和技术标准。坚持守正创新,聚焦金融科技基础技术和应用场景创新,落实《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等金融行业标准,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鼓励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开展合作,创新智能金融产品与服务。实施“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计划。探索举办金融科技节、金融科技大赛,打造金融科技高端品牌。深化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创新。吸引数字人民币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落地深圳,培育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
(十九)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银行保险机构要夯实信息科技基础,建立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运营模式,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人才储备。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识别等新兴技术,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业务管理。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终端业务,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
六、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二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参照公司治理国际良好实践,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最优公司治理经验。要把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坚持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前置程序,不断完善权责对等、运转协调、相互支持、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以高质量党建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严格规范股权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资质优良、公开透明原则,动态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依法整治非法获取银行股权、股权代持、隐形股东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套取、占用银行资金。对于问题股东,必须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没收违法所得等。要强化股权管理,确定合理的质押比例,股权质押情况要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机构内部披露通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东股权的监督管理,推动集中登记、托管,规范股权质押、变更和增资等行为。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股权管理应遵循资质优良、结构合理、行为规范原则,严格审查股东资质,规范企业股东变更和增减资等行为,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
(二十二)加强“三会一层”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有效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持续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在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严防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操纵机构经营管理。优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健全董事选聘机制,限制股东既提名股权董事,又提名独立董事,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依法履职。增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履职能力。做实监事会功能,提高专职监事占比,提升外部监事效能,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借助内外审计力量开展监督检查。规范高管层遴选,增加选聘手段和渠道,完善机构内部相互制衡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完善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责任追究。
(二十三)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董事会层面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持续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健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完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入、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强数据安全和消费者信息保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用好“金融明白人”金融宣传教育公益品牌,持续推进“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全面推进金融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
七、强化党建引领提升金融工作合力
(二十四)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金融工作,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坚定不移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推动深圳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
(二十五)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加快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同类业务同样标准的原则,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板。加强新兴金融业务和业态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资金流向监测,提升跨行业、跨市场、跨境交叉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和化解能力。强化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问责和处罚信息披露力度,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
(二十六)加强金融监管协作。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加强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7+3”类地方金融监管,推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坚持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相结合,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
(二十七)强化金融合作交流。进一步加强央地、市区金融联动,在招商引资、人才培育、金融生态构建方面深化合作。高水平建设金融集聚区,加强福田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罗湖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龙华产融合作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建设。加强大湾区内地九市金融联系,进一步强化广深双城金融联动,深化与汕头、潮州的金融合作。强化深港澳在绿色金融、金融科技、特色金融、人才培训等领域合作。加强与伦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和重要金融中心城市合作,提升深圳金融国际影响力。
(二十八)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市场主体“急难愁盼”,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金融为民服务水平,切实让市场主体获得便利、降低成本,营造诚信合规的营商环境。加快编制实施全市金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修订全市金融业扶持政策。加强金融招商引资,强化产业用地、办公用房支持保障,进一步提升金融总部企业、龙头企业发展能级。加强金融人才培育引进,做实做细“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二十九)全面推进清廉金融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紧盯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案件。完善廉洁从业制度规范,将廉洁从业纳入监管要求、行业自律公约和金融企业管理,进一步扎牢制度防火墙,使清廉成为金融行业的准则和规范。深入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推动清廉金融文化与党的建设、金融监管、行业发展、机构经营管理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融合,涵养风清气正的金融行业生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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