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贴是什么意思?银行能不能做银行承兑汇票的自开自贴?这是一个被广大银行客户经理经常问到的问题,更有甚者银行客户经理都不敢贴自己银行开出的所有银票。
一、自开自贴的出身
1、中国银监会从2005年初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努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十个方面的制度的配套与联动,即“十联动”:一是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银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银行)自开自贴和(银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红字“银行”两字原文无,为自行添加)
2、2006年11月2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行业反欺诈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中重申上述“自开自贴”禁止性规定;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2011(197)号】再次提及。
二、什么是自开自贴?
银监会虽然在“十个联动”明令禁止办理自开自贴业务,但对自开自贴并无明确定义,且公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亦对自开自贴并无明确定义未有相关明确规定。因此,各大银行对自开自贴的理解和把控也不尽相同。尤其是对“自家银行”和“自家企业”的理解,各省的监管部门要求也不尽相同,所以实际管控起来效果差强人意。
1、怎样才算“自”家银行?禁止对象是银行?
网上没有找到银行“自开自贴”的处罚案例(欢迎读者留言我!)。
以宇宙行举例,广东分行的签发票据到广西分行贴现,是否是自开自贴?广西分行分行的南宁二级分行签发票据到柳州二级分行贴现,是否是自开自贴?柳州二级分行下属的城南支行签发票据到柳州二级分行下属的城北支行贴现,是否是自开自贴?
2、怎样才算“自”家企业?禁止对象是企业?
网上找到一个对银行“自开自贴”的处罚案例,但是说的是“企业自开自贴”!
只算同一个公司?这个很少,没有那么笨的客户经理,这种情况一般是A公司出票后经过N手真实贸易背书流转回自家公司,属于中彩票的概率,除非是虚构贸易背景。而且,出票人若未经背书合法取得票据则非汇票持票人,故出票人不能在开出承兑汇票后立即申请贴现。如出票人取得承兑汇票后立即申请贴现,对银行而言办理转贴现的业务时面临追索权上丧失的风险(《票据法》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但是,给同一家集团内企业办理贴现算不算?
严格考究起来,银行其实不存在“自开自贴”的说法,只有自承自贴,因为银行是承兑人不是开票人(监管文件也是提“银行签发”)。而习惯上银行客户经理也说“开票”,企业也说“开票”!如果是改成“自承自贴”(很明显是对银行)或“自出自贴”(很明显是对企业),误解就没有了。有图有真相。
三、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贴的合规性
有老师曾咨询会里,据说答复是上述禁止自开自贴的文件主要是针对“开票人与收款人合谋虚构交易开出商业汇票贴现以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贴现,而并非在形式上禁止自开自贴。(而从语境语义分析,“十联动”口径的禁止对象是银行,详见上文括号内容)
鉴于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贴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依据网友们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情况予以说明,顺便探讨某些情况下自承自贴被称为自开自贴的情况:
(一)自开自贴的禁止对象是银行(自家银行)
从上述宇宙行举例可知,不管是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还是支行,都可以对归属同一法人银行承兑的票据进行贴现,对城商行也是如此。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1)银行为了做大规模,有时为了规避监管,分支机构办理票据贴现后资金或作为承兑保证金循环开票。不管是真实贸易背景还是虚构贸易背景,都是违规!因为不仅仅有禁止“自开自贴”,更有要求“审查贷款用途”及“调节监管指标”的相关规定。
(2)如果银行为集团内A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收款人为B公司,不管是集团内还是集团外,而这种银行承兑汇票有着真实的贸易背景,这就不是自开自贴融资性票据,B公司持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向C银行申请贴现,这是允许的,即使这两家企业是同一家支行的客户!实在是要较真,那建议在不同家支行或者不同一个人行清算的支行(目的是让票据形式上回归结算手段属性,弃其融资性属性)贴现即可。
(二)自开自贴的禁止对象是企业(同一集团)
这种情况下,一般为同一集团公司旗下的关联企业,通过相互背书之后贴现,不管是同一家银行还是不同家银行,都可归类为两种情况:
1、虚构贸易背景。A银行为同一集团的A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收款人为同一集团的B公司,贸易背景为虚构,贴现资金可能会流入监管禁止领域,如回流至出票人或直接前手、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股票证券、期货、信托市场等,不管B公司向哪一家银行贴现都属于违规。虽然在形式上看并非开票人贴现,但由于开票人与收款人间存在合谋,且实际中贴现款一般会最终流入开票人,故仍被称为自开自贴!前文说向银监会的咨询结果也显示刘明康主席提及的自开自贴业务也正是针对该类业务,属于典型的“自开自贴”禁止情形。
2、真实贸易背景。如果A银行为A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收款人为B公司,而这种银行承兑汇票有着真实的贸易背景,这就不是自开自贴融资性票据,B公司持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向A等任意家银行申请贴现,这都是允许的。
三、建议和意见
顺便说的是,即使是不同家公司不同家银行,没有违反字面上的“自开自贴”规定,但是属于“十联动”提到“合谋”就违规,主要判断依据仍然是贴现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因此,
(一)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的规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将贴现企业、低风险承兑客户纳入统一授信范围;科学核定集团公司客户务授信规模,避免过度授信,虚增规模。
(二)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加强对票据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严格审查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必要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佐证,确保相关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严禁为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信用证业务。
(三)做好票据签注
专用增值税发票3联,普通的2联。专用发票的第一联是卖家记账的,第二联是买家抵扣,第三联是买家记账的。普通的双方各一联,双方记账用,没有抵扣联。
1.必须在原件签注盖章,复印后留存。(漏洞:在发票复印件盖章也没人能发现,除非去企业做现场检查??)
2.对于承兑业务,一般后补发票。承兑申请人拿到2联发票(第2联进项税抵扣、第三联发票联),我觉得最好用第三联。
3.对于贴现业务,需要先提供发票。。贴现申请人(销货方)只有1张发票可用,是第一联记账联。如果监管(上级行)发现不是第一联,??
(四) 要注意正确理解《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它原文是“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很多人,特别是不专业的文章误导,只看到无需“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就认为人行承认融资性票据,这是错误的。
(五)加强对关联企业客户资金监控。在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基础上,加强对关联企业票据、信用证、企业贷款等资金来源和流向的监测,必要时可进行穿透,严防银行票据、信用证资金被套取、挪用。按照监管要求识别承兑业务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签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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