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二、真伪识别
(1)审查
近两年,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迅猛发展,成为新的工作亮点。但同时市场上假冒、变造、“克隆”承兑汇票也随之涌现,财务人员能否把住审查关,对防范票据风险至关重要。现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
(2)清晰性
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二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签章及背书无涂改痕迹。
(3)完整性
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4)准确性
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无笔误,指票据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 ,10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 前加零,10,20,30 前加零;日期要求11-19前加壹。)
(5)合法性
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三、特征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许多国家票据法的规定,参加承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参加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这一行为与承兑行为一样,以出票行为的合法完成为前提条件;该行为内容同样含有票据上记载、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行为要件;该行为规则与记载内容除须循某些特别规则外(如参加承兑文句、被参加人名称),与承兑行为规则大体相同。
(2)参加承兑是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从事的票据行为。根据许多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参加承兑人原则上为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该指定记载显然会加强票据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为与票据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国票据法上的此类弹性规则意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票据信用和社会第三人权益。
(3)参加承兑是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为的票据行为。从各国的票据法的实践来看,参加人之所以参加承兑,其目的在于阻止或防止追索权的行使,以事前补救的方式维护某张票据债务人的名誉和信用利益;它与旨在维护追索权债务人利益的票据保证有所不同。许多国家的票据法之所以认许参加承兑,则体现了其公平维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票据的信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4)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5)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6)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四、程序
(1)承兑提示
受款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其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称为承兑的提示。提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送达;
(2)提示期间
受款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起10天;
(3)承兑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将款项付给票据持有人;
(4)拒绝承兑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的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则必须出具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