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的1月14日央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一时引起了票据行业市场的热烈讨论。这里我们将为大家介绍票据新规强化了哪些方面。
央行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1997年发布的现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相比,强化了如下4大方面。
1、强化兑付期限管理。统一并缩短最长付款期限是《征求意见稿》一个明显变化。目前关于票据承兑期限的监管规定: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而本轮《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不论是纸质商票还是电子商票付款期限最长都是6个月。统一票据付款期限堵住了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套利空间。
2、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名称、承兑时间、承兑金额、付款期限、出票人等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同时,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企业、财务公司、银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的,不得开展票据业务。
3、强化资质交易管理。《征求意见稿》对承兑、贴现业务提出资质与交易的新要求:一是资质符合监管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二是具有真实交易关系。银行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与真实交易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承兑资质和真实交易关系成为票据业务开展的必要前提。
4、强化风险限额管理。对承兑人和金融机构实行风险限额管理是《征求意见稿》最大看点。《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从中不难看出,票据市场的风险监管已预留出随时调整加码的“后手”。
上面的4个强化管理,直指票据市场被诟病多年的空转套利、虚增存款、违规承兑贴现等一系列金融乱象。对票据市场而言,4个强化管理无疑给商业票据套上了金融监管的“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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