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办法”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这与同期的金融立法思路相一致,从上世纪90年代末的经济情况出发,为防止信用扩张,要求票据流转须与贸易往来严格对应。
票据新规“征求意见稿”虽然剔除了“商品交易”这一概念,但其所规定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大概是因为“票据法”还未修改,行政规章尚不能突破上位法,现阶段仍需要与“票据法”第十条相呼应,所以“真实交易关系”尚需保留。
另外,其强调了票据的“依法合规取得”,“依法取得”意味着意思表示要真实,至于何为“合规取得”,就似一处规则留白,以待将来。
再结合“征求意见稿”对贴现条件(第十六条)和贴现资料(第十七条)的修改,一方面在贴现资料上摈弃了对贸易关系的证明要求,另一方面在贴现条件上具专款要求“贴现票据为依法合规取得”。其“合规”的意义,更待言明。
但尽管如此,票据流转的“去贸易”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为融资票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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