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票据的背书、贴现、列报等较之前均有了明显的变化,结合日常工作再简要总结一下。
大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与贴现
由于大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大银行承诺兑付,一般认为其信用风险较低,背书后一般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和应付账款;贴现时,若无明确约定附有追索权,也应该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当然由于银承的流通性较好,可以直接当做资金使用,一般无需贴现。
2.小银承及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与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开票的企业承诺兑付,小银承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一般认为信用风险较高,背书后也不终止确认,依然在应收票据科目列报,同时将已支付的应付账款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列报;贴现后也不终止确认,贴现资金作为短期借款列报,相当于以票据质押取得了借款。
3.融信、融条不属于票据法上定义的票据
对于收到或者开具的融信、融条,均不作为应收或应付票据核算,仅作为备查登记。将收到的融信融条背书支付、或者直接开具融信融条支付供应商款项,需将对应的的应付账款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
4.财务公司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银承
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开具的名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因不是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不作为会计上的银行承兑汇票核算,而是视为商业承兑汇票。当然最新的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将票据分为了三类,增加了一类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以后是否需要再增加一种类别核算暂不得而知。
5.坏账计提
目前上市公司的普遍做法是银承不计提坏账(与是否终止确认的范围有点不同),商承应计提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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