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户而言
房票就是一张写明了价值和期限的有价证券。
开发商用来支付拆迁款,拆迁户用来购置新房(余额还可向出票单位申请变现),开发商再以此向政府来变现。
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套现,不能转让,是一种闭环的运行。
对于政府而言
房票制度对于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等有所裨益。
但同时也要注意规范运行,谨防信用风险:
第一、房票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如由地方政府自设的结算系统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票贴现,同时为购房人提供余额贴现,这实际上即是一种资金清算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六条的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曾将非银支付结算列为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虽然废止了上述“取缔办法”,但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据此,由政府结算系统的资金结算行为应满足上述法规的要求,取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二、房票由地方政府的结算系统来支持其开票、流转、贴现、兑付等各环节运转,其中,尤其需要对承兑事项记载明确。
因为票据是一种信用凭证,无论是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都需要在承兑时来明确体现出来。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发行中,出票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取得银行授信等形式来保证票据兑付;
在商业承兑汇票的发行中,需以一定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手段来展现其信用价值。
同时,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如被拒付,有一套追索权行使规则来保障持票人权利。
房票作为非标票据虽然并不适用《票据法》,但房票作为政府信用的体现,承兑人实际上是由地方财政来承担,所以应当对承兑事项以及违约追索规则有明确公示。
第三、房票的使用场景虽然被限定在了购房行为这一终端消费领域,在拆迁补偿安置这一范围内闭环流转,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项应付账款,也具有供应链票据的部分特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的规定:“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
房票因其流转范围的限制,虽然不能被完全定义为供应链票据,但也具有相当的金融属性,因此在贴现利率核定等方面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定价机制来保障各方权益。
第四、房票作为一种非标票据,也应符合相关金融监管的要求。
随着“资管新规”(即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资管新规”)的施行,各类证券化资产都应当依其规定,符合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构成要件,因此金融市场上的各类票据产品都在加快“非标转标”的进程。
房票作为一种非证券化票据,尽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产品,但正因如此,更需要符合政策导向,严守运转边界,谨防风险外溢。
同时根据票据金融监管的原则和导向,鼓励各类票据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的ECDS系统内运转,而中国人民银行新近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拟将各类供应链票据都纳入电子商业汇票的监管范畴。
综而言之
房票制度可视为一项准货币补偿方案,而房票作为一种准金融工具,同样也存在着信用风险。
因此由地方政府所创设的房票制度更应明确其法律属性,完善其法律架构,以保障安置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行,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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