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以下简称“两融”)的问题存在已久,近年来中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不断颁布关于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文件。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以来相继推出了20余个支持文件,其本质就是为了打通从核心企业到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渠道,帮助小微企业依靠供应链金融的优势解决“两融”问题。其中,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由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和承兑,通过票据的支付属性流转到小微企业,借由票据的融资属性实现资产资金的交割,很好的解决了核心企业供应链上小微企业“两融”的难题。
商业保理业务,底层基础资产为应收账款,为供应链条上的小微企业和核心企业之间的多级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支持。此业务属性在供应链金融蓝海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充分发挥了保理业务在供应链金融的先锋作用,对于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实践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期,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称“205号文”),这是自2018年4月份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职责由国家商务部转移到银保监会以后,银保监会首份公开发布对于商业保理的监管文件。可以预见监管部门未来对保理公司的管控会越来越规范。保理业务鱼龙混杂,不规范经营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了。如何在未来严监管的环境下规范经营,脚踏实地的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是保理行业从业者当下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传统商业保理业务过去基本都是做的核心企业上游一级供应商手里的应收账款业务,而一级供应商一般也是大中型企业,没有动力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在产业链上传递,无法真正形成金融产业链优势,无法服务到供应链末端小微企业。资金想要真正注入到末端小微企业,怎样才能打通从核心企业到末端产业链的快速干道?商票是供应链金融中的“毛细血管”,可将资金血液输入到末端小微企业。已有不少保理公司认识到了商票在保理业务中的优势,开始积极展开相关业务,不过笔者在实际业务中发现,大多数保理公司对于商票在保理业务中的优势,法律关系及合规性运用,了解和运用程度参差不齐。商票在保理业务中运用的优势。其实本质应该是商票在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业务中运用的优势。
一、让核心企业确权的优势
(一)商票格式标准
应收账款的产生其实是核心企业的一笔应付业务,在应付业务产生初期会存在贸易凭证,也就是基础贸易合同,发票,仓单和运输单据等等,后期如果应收账款持有人有融资需求,就会找到保理商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基于以上“凭证”进行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而保理商在业务中很重要也是风险很大的一个环节就是“确权”,即审核这些“凭证”的真实性,也就是最终债务人—核心企业的付款意愿。过去出过很多保理业务纠纷案件,保理商经常囿于信息掌握的不充分,不能发现拟受让应收账款的瑕疵,而这些瑕疵绝大多数集中在“凭证”造假,即核心企业并不是该笔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因为这些证明应收账款“凭证”的材料系“萝卜章”或者其他造假方式所为,电票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痛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央行ECDS系统,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平台内签发,该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上海票据交易所运营。票面所载信息如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金额,期限等标准清晰,如下图。因为电子商票的格式统一,每一家核心企业签发的票据信息一致,故该付款“凭证”是核心企业付款意愿最直接标准的证明,资方用其作为确权工具风险可控,通过电子平台操作简便直接。
(二)商票有《票据法》的支持
传统确权方式为协议确权,即核心企业就该笔应付账款敲章,表明付款意愿。一旦发生贸易纠纷,该协议适用的是合同法,合同法项下判定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即存在一定的难度,付款人还存在诸多抗辩事项,可对抗付款义务。而一旦贸易合同出现真实性问题,被判定为无效合同,该笔应收账款债务人则无法兑现付款。商票因适用的是《票据法》,其中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性。票据无因性实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也就是与基础贸易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所影响。关于票据无因性的判例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二、商票操作便捷的优势
电子商票的签发,承兑,转让,签收及托收等全流程都在央行ECDS系统操作,与保理商关系最密切的回款环节,是在电票到期前三天内在ECDS系统内发起托收,承兑人收到托收指令后直接兑付至保理商签收票据的账户,无需保理商人工催收,并由人工确认收款环节。
基于相同企业信用,保理商可获得较高资金收益。商票的支付属性,使得商票可以在核心企业的应付链条上流通,当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以电票的形式流通到产业链末端时,债权人大多为中小微企业。在叙做保理业务时,债权人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普遍高于核心企业的一、二级供应商。在实际业务中,笔者发现甚至有保理商按照常规业务资金价格无法触及到的核心企业,通过商票支付流通后,续作末端中小企业的保理业务,可以获取较高的融资收益。
三、“附票确权保理”业务模式
保理业务中到底能否有商票存在?保理理论和实务界多有争论。笔者认为“披着保理的外衣“,买卖票据是坚决不行的。但是一定把保理业务限制在保理协议到期开立或转让票据也是不对的。在国内的保理实战业务中,企业信用常出问题,所以保理界探索出“附票确权保理”的模式,也就是目前保理理论和实务界大多数人士普遍认可“先保理后票据”的架构,依据是否把核心企业加入保理关系,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业务模式:
(一)三方保理模式
即保理商与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签订保理合同,自债权人处受让应收账款后,由债务人向保理商签发/转让票据,用以清偿应收账款。此业务模式在商票签发/转让环节有两种业务处理方法。一种为保理商从债权人处接受票据,此种为常规业务模式,较好理解,(详见图一)。另一种为在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以后,直接由核心企业签发商票给到保理商(详见图二)。此方法有过争议,不同意者认为保理商与债务人没有贸易关系,无法合法取得票据。实际上这种情形基于的是保理商作为新的债权人接受票据,债的同一性没有发生改变。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此保理商受让票据就是因保理而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此种业务模式在传统保理业务的基础上用商票作为支付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工具,优点本文前面已经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缺点也较为明显,核心企业参与到三方保理协议中,沟通成本大大提高。债权人一般只能为核心企业的一级或者二级供应商,若为供应链条末端的中小企业,核心企业配合意愿不强,此种业务模式无法真正深入产业链末端,惠及中小微企业。
(二)两方保理模式
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此种业务模式基于已使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即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自债权人处受让应收账款后,债权人再向保理商转让债务人签发的票据,如图三。此种业务模式之前一直备受争议,争议点在于已使用票据支付,对于原因关系的债权债务是否灭失问题。此点争议在理论界多有不同观点,但是理论归于理论,在实际的法院判例中,最高院支持的是债权与票据权利并存,两者发生竞合时,被上诉人可以择一诉权行使。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372号阳城县皇城相府(集团)实业有限公诉诉晋城市国新能源运销公司北板桥发运处买卖合同纠纷案。
商票的签发和承兑,表明基础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商票作为优先结算方式,但未消灭基础债权。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以其签发并承兑的商票进行结算支付,实质上是债权人接受债务人远期偿付债务的一种方式,债权债务双方就基础合同的付款条款,达成关于结算方式的意向。但是基础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直到票价兑付,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如不兑付,债务人付款义务依然存在,而双方的应收应付关系依然存在。一旦债权人提示付款遭拒,说明票据付款请求权已失去信用基础,基础债权的实现已经受阻。此时,持票人(即债权人)仍可向债务人主张以其他方式实现基础债权。
图三
四、业务模式对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优势
此种业务模式基于商票的支付属性,保理商无需在保理合同中加入核心企业,可以在核心企业供应链商票流通环节的末端—中小微企业处受理应收账款,真正可以实现核心企业的信用贯穿至中小微企业,体现普惠金融的价值。笔者走访了一些大型国企,央企背景的保理公司,此种业务模式已逐渐被各大保理公司风控体系所认可,并以此开展业务。
(一)对核心企业的优势。
核心企业有了资金的“势”,商票的应用价值也就更加凸显,具体有如下优势:
1、 商票以杠杆的形式撬动核心企业融资资金。在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对于核心企业的商票有一定融资量的基础上,企业签发的商票总量必然大于此融资量,必然有部分商票可以流通至到期,在实践调研中,笔者发现,商票流通较好的核心企业,仅有约1/4的签发商票持票人会在到期日前进行融资操作。
2、 降低财务费用。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使用商票无须缴纳承兑手续费。与贷款相比,使用商票可以获得收款企业给予的延期支付信用期限,付款时点最长可延迟至1年后,等同于获得了一笔无抵押免息银行贷款。
3、 签发灵活,操作手续简便。商票由核心企业签发、企业承兑,无须到银行网点和柜台办理,简化了手续和环节。
4、 有利于丰富核心企业信用记录。企业主动签发商票、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到期按时付款,有助于提高企业信用评级,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形象。通过商票支付货款,证明企业经营效益好、信誉高,增加合作方的信心。
(二)对供应商的优势。
对于核心企业来说,商票的签发难点在于供应商的接受度,其实对于供应商来说,也是有很多明显优势的。
1、提高资金安全性,减少货款拖欠。商票使企业之间的口头承诺、挂账方式和合同约定等结算方式实现了票据化。能避免应收账款回笼的风险,提高资金回笼的速度,减少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对于遏制拖欠、到期回收更有保证。
2、规范债权债务关系,减少计提坏账准备,增加公司利润。企业通过商票调节财务指标,将“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压降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从而减少企业 “坏账准备金计提”金额,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优化企业财务报表。
3、商票可以转让,用于支付上游欠款。与应收账款相比,商票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容易转让。
4、商票可以变现,增强资金流动性。如供应商需要资金,可以将商票提前变现,补充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融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
五、金融科技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
在第二种业务模式中,业务逻辑可行性强,法律关系清晰明了,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如下缺点:
(一) 商票面额小,不便管理
核心企业应付账款以商票形式流通时,为了便于商票的流通转让,单张商票金额较小,一般都在100万以内,碎片化程度高。
(二) 持票人地域分散,不便签约
核心企业签发的商票流通次数较多以后,持票人大多已经不在核心企业所在区域,分散在全国各地,且多为中小微企业,保理商要想做到供应链末端企业的业务,获客签约问题严重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 票据的交割安全性存在风险。
电票时代,票据的背书转让是在ECDS系统平台进行,票据背书以后,需要签收票据的企业付款给原持票人,交易双方在此存在一个信任问题,也就是先背书,还是先打款问题。
在此场景下,运用科技的技术和手段,可以完美解决这些业务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