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票据,票据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绝对是绕不开的一个知识点。近几年伴随财票和商票违约现象增多,大家能听到很多相关的案件,其中大部分为票据追索权纠纷,那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含义是什么,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由于《票据法》对于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描述较为分散,缺乏一个完整的定义,通过吸收法院判决中对两者的定义,我整理出较为完整的定义: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付款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都是持票人享有的权利,其中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为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这也是为什么票据追索权案件中持票人需要有票据拒付证明,法院才会受理案件。两者的权利顺位揭示了两者的联系,也是两者的区别之一。除了权利顺位不同,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还体现在义务主体不同,根据《票据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义务主体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追索权的义务主体主要为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这里义务主体说得不够明确,按照正常的理解,付款义务人主要指承兑人和出票人,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在实际案件中,一般都是当承兑人拒付后,持票人即享有追索权,可对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且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除上述两点之外,还有就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者权利时效存在差别。对于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对于追索权,分几种情况:(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自持票人清偿债务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此文章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文章有任何不妥之处请留言指正或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