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优点众多,不但具有支付结算功能, 还具备着融资、 融信功能, 商业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保证、 贴现等环节进行业务模式创新和服务内容扩增, 将极大地激发商票市场活力。
创新商票业务模式
1. 商票保证业务创新。当商票承兑人信用不足以支持商票在全市场快速流通时, 可考虑引入保证人进行保证。纸票时代, 票面要素以及粘单处并无记载票据保证人, 票据的保证行为不能直接反映在票据实物上, 因此纸质商票的保证业务难以推广。如今电票时代来临, 为票据真实合法的保证行为提供了条件,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 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 承兑、 背书、 保证、 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 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人行 ECDS 系统支持票据保证功能, 能够清晰地记载保证人信息及保证事项, 票据的保证行为跟随票据载体一起背书流通。根据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 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模式分为三类: 对出票人保证、 对承兑人保证、 对持票人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企业、 承兑人为银行类金融机构, 而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承兑属于企业行为, 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是企业, 而且大多数情况下,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基本为同一家企业, 商票承兑人的商业信用是其流通的关键。因此商票保证业务主要考虑两种模式: 对承兑人保证和对持票人保证。
在保证人的选择上, 可以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也可以是企业。保证人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 属于企业信用叠加银行信用, 对商票承兑人保证的业务等同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对商票持票人保证的业务等同于商票的银行保贴业务, 可探讨和延伸的空间不大。保证人为企业的, 属于企业信用叠加另外一家企业信用, 该业务模式可扩展的空间巨大。
(1) 由企业进行保证的商票 “ 承兑人 + 保证” 业务模式。根据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 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 被保证人为承兑人”。该模式基本可以理解为, 商业承兑汇票在诞生环节就需要确定保证人, 出票、承兑、 保证行为完成后, 才能交付票面要素记载的收款人, 随后进入背书流转环节。该模式主要解决承兑人资信不足或其授信银行可用额度不足, 需要引入并占用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承兑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保证人承担第二付款责任, 保证人愿意为承兑人做保证担保, 说明一般情况下承兑人与保证人之间是互相熟悉、 互相了解的。该业务场景在集团控股或关联企业间可以得到广泛应用, 集团中资质较弱的成员企业签发承兑了商票, 因自身实力不足, 难以获得银行保贴授信融资, 而集团中资质较强的成员企业不缺资金, 其银行授信长期闲置不用, 如果集团中资质较强的成员企业对弱势成员企业的商票做保证, 能够有效实现集团内部的企业信用传递, 解决弱势企业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问题和融资问题。
(2) 由企业进行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 “ 持票人 + 保证” 业务模式。根据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 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 被保证人为背书人”。该模式中, 可以将背书人理解为保证行为发生前的最后一手持票人, 在实际业务场景中, 已经过多手背书的商票, 说明与多手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发生转移, 保证人没有必要再对前几手背书人进行保证。为了确保票据能够继续背书流转下去, 保证人通常对最后一手持票人进行保证。
对持票人保证的业务模式, 具有较强的延展性。对出票人保证或对承兑人保证均属于票据诞生环节进行的保证行为, 适用于特定目标范围的企业, 需要在票据诞生时就确定保证人。然而, 票据最大的特性就是流通性, 票据进入背书流转环节以后再确定保证人, 再进行保证行为, 适用的企业范围就更加广泛了。保证行为发生前, 保证人对最后一手持票人进行保证, 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后手承担保证责任, 相当于保证人为该票据增信, 叠加了保证人的企业信用, 便利了该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流转和银行贴现。
2. 商票贴现业务创新。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商票贴现业务, 仅有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和商票贴现两种业务模式, 即授信占用对象只能是承兑人或持票人, 尚未出现扣减票据背书人授信额度办理商票贴现的业务模式。在实际业务场景中, 经常会出现商票承兑人或持票人授信额度不足或难以获批, 而商业承兑汇票中间背书人资质实力较强、授信额度充足的情况。票据中间背书人同意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占用自身的授信额度, 并愿意对背书后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扣减商票中间背书人授信办理商票贴现的方式是可行的。
另外, 结合上述保证业务模式, 扣减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人的授信额度进行贴现也是可行的。由于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只明确了一点: “ 由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 那么商票的保证人可能也存在票据的背书链条中。例如, B 企业收到 A 企业签发承兑的商票, B 企业对外支付给 C 企业, 某商业银行无 A 企业授信, C 企业授信又很难获批, B 企业在该商业银行闲置授信长期不用。如果 B 企业对最后一手持票人 C 企业进行保证, C 企业向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扣减 B 企业授信额度, 即可解决融资需求与授信资源不匹配的问题。同时, B 企业在财务报表的处理上, 对 A 企业的应收票据减少, 对 C 企业的应付账款减少, 切实满足了 B 企业应收与应付账款的出表需求, 以及 C 企业的票据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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