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到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因为承兑汇票贴现一般都得支付贴现利息,所以客户拿到手的钱不是票面的金额,那么,我们实际能拿到手的是多少呢?这就涉及到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啦,下面商票圈小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会计部门接到做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将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无误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计算办法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银行与承兑银行如果属于异地,贴现天数应当再加上3天。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活期存款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
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收取。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该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该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账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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