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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被变造,持票人是否有权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8-20 15:01:23 阅读量:999+

  银行承兑汇票被变造,持票人是否有权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面以一个经典案例为大家说明,看完后就可以理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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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基本信息


  王某从被告人于某(因票据诈骗罪已被依法判刑)处购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原票面金额为10000元,后经被告人于某变造后票面金额为250000万元。王某以245000元的对价取得该票据。由于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手持银行汇票,将出票银行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该汇票原始票面价值10000元。


  双方观点


  王某:作为合法持票人,以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银行支付票面价值。


  银行:1、王某非合法持票人,亦非被背书人,不符合持票人的形式要件无起诉主体资格。


  2、票据被变造后为无效票据,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3、王某的民事权利在刑事判决书中已载明,无权向银行要求支付票面金额。


  争议焦点


  1、王某是否具有合法、适格的主体权利?


  2、变造后的票据是否仍具有票据权利?


  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笔者作为银行的代理律师,深入研究了《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形成以下代理意见:


  一、王某并非合法的票据持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


  1、在王某取得该票据时,该票据已被变造,原合法有效的票据已不存在,票据权利已经丧失;


  2、根据我国《票据法》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票据的转让流通需要有真实贸易背景,王某取得票据的方式系与被告人于某之间的买卖票据行为,该行为本身就违反相关规定,并非合法取得方式;


  3、王某并非该票据的被背书人,且王某系个人,并非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不符合持票人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二、本案所涉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本案所涉的票据在王某取得时已经被告变造,被变造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既然无效,就已丧失票据权利。王某作为持票人,亦丧失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三、王某的民事权利主张途径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已明确记载,无权要求银行支付票面金额。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的《刑事判决书》已将王某的权利予以明确,也是王某实现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有效途径。王某无权再要求银行承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法院判决


  本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后,银行代理人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并以王某不符合讼争承兑汇票的付款请求主体资格为由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律师提醒


  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往来也不断出现在金融领域,承兑汇票民间贴现的现象可以说更是屡见不鲜。尽管《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民间片票据贴现等行为并未作禁止性规定,但长期大量从事民间票据贴现生意的人群可以说仍是走在钢丝绳上。不仅要考虑票据贴现本身是否违法违规,更需要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仔细认真的核对,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他人利用,导致血本无归。在此,律师奉劝行走在法律边缘的票据贴现人,不要为了赚取一点点薄利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只能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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