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宝塔票据逾期事件的发酵,越来越多的持票人经历了各种各样的苦恼,其中就有这么一类。
作为交易的买方,以支付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票据到期后由于其他并非买方的原因,比如承兑人因素票据未获兑付,卖方可以以合同纠纷向买方起诉吗?
真别说,通过检索发现,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少,尤其是宝塔票据逾期后,年均案件从2017年的仅4件,到2018年的8件,2019年则达到了32件,其中宝塔票就占据了大半个天下。
那么,法院到底是否支持卖方以合同纠纷起诉买方呢?让我们看看真实的案例。
以案解惑
济南君行物流有限公司与利星行机械(济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票据具有支付功能,票据可以作为结算的工具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货款结算,但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当接受票据的卖方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不能时,其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请求交付票据的买方另行支付货款,法律并未禁止。本案利星行公司持有君行物流公司交付的票据,在票据到期后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能时,其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要求君行物流公司支付货款。
小编提示:
这么说来,票据未获兑付,以合同纠纷起诉前手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行使不能。也就是说票据到期后,票据确实被拒付;二来则是要有基础合同,如《销售合同》来作为请求支付货款的依据。
那么是不是有了这两个条件就都可以以合同纠纷起诉前手呢?恐怕也不尽然。
在石家庄恒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恒业混凝土公司与石家庄建设公司之间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由恒业混凝土公司向石家庄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经双方结算,石家庄建设公司应支付恒业混凝土公司货款150万元,双方约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石家庄建设公司已按照约定向恒业混凝土公司交付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且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说明》中,约定恒业混凝土公司收到商业汇票后货款全部结清,再无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终止。石家庄建设公司已按照该结算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交付票据的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
小编提示:
显然,不是有了拒付和基础合同就万事大吉,合同中双方尤其是卖方对于货款结清的认定对能否以合同纠纷起诉前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未获兑付,能否以合同纠纷起诉前手”这个问题的全部解答,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全新认识;更多票据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