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承兑汇票直贴可以跨省办理吗?最近有个用户的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是农商行的,并且是在外省的,由于他担心这个能不能跨省办理直贴业务,所以就跑过来询问。其实不少用户都遇到这个情况,因此这里小编一起为大家做详细说明。
首先,我们就从法规及银行规定文件中分析,这里我们主要查到了三个文件:
一是《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
二是《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2018〕21号;
三是《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2019〕5号,其他监管文件应该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
先看银监发〔2018〕4号文件
该监管文件以“通知”形式下发,原则上必须遵守。
正文中无异地跨省办理贷款和贴现的相关内容,但在其附件2:《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中,六、违法违规展业,第14条写道:“村镇银行跨经营区域发放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不含转贴现)业务”。
总结:这句话理解是,村镇银行跨区域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属于违法违规展业,但文中未规定农商行不能跨区域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再看银保监〔2018〕21号文件
该监管文件也以“通知”形式下发,原则上必须遵守。文中涉及异地跨省的主要规定共3条,按顺序我们逐条分析:
1、第三条规定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总结:这句话是说纸质承兑汇票,且不包含直贴,未涉及直贴相关规定。
2、第四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
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总结:该条开头提到了“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审慎”不代表“不可以”或“不能”,按“度娘”解释为“周密而慎重”。
之后重点用词为“管理能力”、“建立”和“授权”,按个人理解为只要该行具有域外的授信管理能力、且建立了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且从事该项业务的经营单位有行内授权文件,理论上就可开展跨省承兑汇票直贴业务。
3、第五条规定
“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承兑汇票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总结:该条证明了我对上一条的理解。跨省票据直贴业务可以开展,否则如“禁止”的话,该条就不会写“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这里的“票据业务”没具体指定是那类业务,应是涵盖了承兑、贴现和转贴现三类业务。
最后看银保监〔2019〕5号文件
文内虽涉及跨区域经营的相关内容,但注意看,该文件的最后两个字为“意见”,而不是“通知”。
意见不属于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的任何一类,该“意见”仅是行政建议,不能算做行政强制性文件。
最后,回到我们的问题,小编的意见是一切以监管规章制度为准,严格按监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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