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一个神奇的东西,今天我们就追根溯源,畅谈票据古今。
细细考察金融发展史,
票据雏形的产生和对世界的影响,非同小可,
这里我们就趣谈票据那些久远历史,了解票据的来龙去脉。
中国最早最具有真正意义的规范票据,
诞生于清代中叶,
也就是山西出现的晋商票号。
但实际上,早在先秦时期,
信用票据便已经产生并开始发展了。
信用票据源于借贷关系,
而能涉及到借贷双方,
自然与货币的产生和商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那么,借贷是如何产生的呢?
这里,我们学习的重点是,
先秦信用票据发展的背景——借贷的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借贷”一词出现的很早,
但最初尚不具有后来在经济学上欠债务含义。
01、
据《说文解字注》载:“贷,施也。谓我施人曰贷也。”
所谓“施人”,就是无偿的给予他人之谓,这应该是中国上古处于原始农村公社时期“贷”的概念。“贷”在此时是一种无偿的给予、支援,表示一种平等互助的关系。这种平等的互助关系还体现在周人的大、小宗支的关系上,血缘的亲情观念此时还起着支配的作用,使得“贷”在族人之间,天子、诸侯之间,甚至诸侯、大夫与百姓之间,都是一种帮扶的关系。
这是上古公有制时代遗留下来的有关“贷”的观念。具有信用意义的借贷行为发生在原始社会瓦解时期,私有财产确立后,社会逐渐分化为富人和穷人,富者生活有余而穷者不足,这就发生了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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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注意并强调的是,“信用”早在货币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最早的信用形式是“实物借贷”。这种借贷行为发生在原始公社末期,而这时货币尚未产生,粮食、农具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是实物借贷的形式,故,这时借贷的发生并不以货币存在为前提。到周朝时,借贷行为已很流行。
据《周礼》记载,那时借贷的对象,既有私人之间的借贷,也有政府同民间的借贷,但其形式仍然是实物借贷。而且当时的借贷也基本都是信用放款,无需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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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物借贷有很多局限,要受贷出对象、实物种类、时间、地点等因素的制约。
对,下面我们这一章节的另一重要知识出现了——货币的产生。
可以讲,货币产生以后,借贷有了新发展,因为货币借贷突破了实物借贷的局限,将借贷行为大大地向前推进了。
对于借方来说,它可以用货币购买所需的实物;对于贷方来说,货币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其他的物品。
书归正传,我们现在讲一下货币的产生。
货币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大约在夏商时期货币主要是天然海贝,在现在发现的许多商代墓葬中,许多墓里都有贝作为随葬品。从甲骨文和金文的记载看,贝在商代很受重视,商王赏赐臣下最普遍的就是贝。在西周时期,贝币在货币舞台上充当主角,但是它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下降,和贝并行使用的还有块状金属和铜贝,它们也发挥着重要的货币职能。西周后期在关中、豫西、河东等农业发达地区出现了新型的金属铸币“原始布”。
货币产生以后,借贷的范围扩大、发展了,货币借贷成为早期信贷的另一种形式。在货币产生以后,借贷就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除此以外,借贷也演变成计息借贷和无偿借贷两种方式。货币的产生大大地推动了信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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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真正的商业和商业活动也从商代逐步发展起来。进入西周时期,农业生产有了更明显的发展,出现了较为先进的金属工具,社会生产力大大提高,商业也随之发展,商业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不少城市中,政府还专门设立了贸易市场——市,市的周围用垣墙围圈,与外界隔绝,但四周有门,故称“寰匮”。市内分设各肆,政府派员进行市场管理,如征税等。
随着货币的产生和商业的发展,借贷也随之不断发展,表示借贷关系的信用票据亦开始出现。它就是西周的“傅别”。
“傅别”,一种借贷契约,可以看做是表示借贷关系的债券。它一般由木或竹片制作而成,使用时将借贷情况书于契券上,并在契券的背面作一大手书字,而后将契券分离将手书字从中一剖为二,并使剖析后的每一局部契券上保留手书字的部分笔画,放债人拿右半,债务人拿左半,作为完成借贷的证明文件。
《周礼·天官·冢宰上》记载: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反映了奴隶主国家的职官可依据“傅别”的记录,对发生债权、债务诉讼进行判断和裁定。同时,揭示了“傅别”作为确定债券、承当债务关系证明文件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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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统治者在对“傅别”这一借贷管理上,把人、地、货都置于严密的控制之下。商业中的市场清理与借贷等工作,均由政府置专人办理。
《周礼》的记载表明,从西周后期到春秋战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中存在着相当发达的契约制度。当时,官府已经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措施,是契约具有民事立法的性质。并设有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和官职。官府对契约的形状、格式做了统一的规定,还经常检查并监督其实行。
例如,《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人掌成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真异。凡买卖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掌稽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
当时市场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为了确认双方对商品的所有权,买卖成交以后需要有管理市场的专职官吏——“质人”。
“质人”制发券书作为凭证。
“质剂”须盖有官府的玺印。“质剂”在当时已成为法定的凭证。
晋国赵宣子实行新政,其中一项为“由质要”,“由质要者,盖谓财务之出人,皆用契约、账目以为凭据定夺也”。也就是说,当时的借贷事务有专门法定的契约。
另外,据《周礼·地官·司市》载“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据江永解释:“平肆者,平其肆之货贿,不使其名实相紊也。胥师、贾师、肆长三职皆言平,而肆长尤其专职。展成奠贾,则贾师之专职也。展成……谓以所买卖之物,书之质剂,成其交易;奠贾亦以其物之贾,书之质剂:皆贾人省之定之也。”
也就是说,市场上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质人”将成交商品的名称书写在“质剂”上,称为“展成”;由“贾师”审定价格,亦书写在“质剂”上,即“奠贾”;之后,“质剂”由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这说明在买卖或借贷的过程中都有官府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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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西周官府运用行政力量将商业和金融信贷结合在一起,建立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金融机构——泉府。按《周礼》的记载:泉府是政府官制地官的一个下属机构,专管官营信用机构,有上士4人、中士8人、下士16人、府4人、吏8人、虞8人、徒80人、计128人。可见机构较为庞大,组织也很严密,业务比较繁杂。
泉府掌握市中用现金缴纳的各种税款,负责收集市中那些暂时滞销的物品,以原价购入,然后加价待售。泉府还办理赊销业务。
当时的规定是:凡因祭祀需要购买货物者,可赊销,赊欠期不超过15天;因丧事,赊欠期不超过三个月,如期偿还这不计利息。民间有因经商需要向官府借本钱或因生产需要而要求贷款的,经官府审批后,可向泉府借贷现金或商品。泉府同地方长官验明即可发放,其利率的高低,由泉府决定,一般是以向国家缴纳的税率为准。
泉府实际上是我国最早的银行,由官府直接扮演贷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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