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申报债权,还可以以合同关系向票据前手要钱吗?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风波仍在继续,众多逾期票据的持票人开启了陌生的债权申报之路。这时,摆在众多持票人面前的不只是债权申报如何操作,更有对于债权申报后是否能够拿到钱、能够拿到多少钱的担忧。
不少持票票友心生疑虑,如果债权申报拿不到钱,那我还不如以合同纠纷起诉前手更靠谱了!
那么这时到底该如何选择?是放弃申报直接起诉前手?抑或是只进行债权申报?有没有更为稳妥的解决办法?
要解答这个问题,先得了解一下票据债权申报中的几大法律关系。下面我们一探究竟!
01、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前手依据合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持票人,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享有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汇票上的各类主体分别承担如下责任:
1)承兑人在票据承兑后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出票人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4)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02、破产法律关系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则各路债权人就要开始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此时,债权人应当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自己的债权,这样才能在破产清算中获得对应的财产。而票据的持票人申报债权,则是要基于自己在票据中的法律地位来证明自己的债权属性。
03、合同法律关系
持票人除了在票据上享有票据权利,同时,他们与前手即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持票人享有要求前手按照合同支付价款的合同权利。此时,前手向持票人支付票据,以汇票承兑人的付款来支付合同款项。则持票人还可能以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支付合同款项。
此时三种法律关系交叉,就给持票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惑,我如果进行了债权申报,我还能不能主张合同权利?综合三种法律关系交叉的情况,其实可以这样选!
04、三种法律关系,该如何选择才能利益最大化
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汇票并不意味着完成付款——则直接以合同纠纷起诉合同相对方。
只要合同内有关于相对方仍需承担付款义务的约定,并且约定清晰,合同相对方则未完成合同的付款义务,需要承担支付合同价款的责任。这时,相对于向一个行将破产的承兑主体去要钱,莫不如把矛头对准合同的相对方。直接以合同纠纷起诉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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