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理事单位

聊聊票据无效的几种情况!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10-09 15:03:04 阅读量:999+
标签:


  做票据的朋友都会偶尔听到票据无效的情况,不过,票据无效其实是一件小事,因为票据无效的情况并不常见,它仅指《票据法》法定票据无效,而通常理解中的票据无效,其实更多的是包含了票据行为无效,以及票据权利不享有、不予支持,或许还有票据除权判决下的宣告票据无效。这里商票圈小编将和大家分别讲解。


???_500467342_wx_??????????????.jpg


  一、法定票据无效


  《票据法》中对于票据无效的条款有且仅有: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面金额大小写不符、不可更改事项更改、必须记载事项缺失,任意一项即导致票据无效。有什么发现了吗?票据无效,靠的是视力,instead of 智力。那为什么会要这样搞呢?因为这样的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票据的连续流通。逻辑是票据产生后,即与票据原始发行脱离了关系,即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无须去核实前序法律关系的存在和有效,只要看凭证记载可见的要式性没问题,就可以排除票据无效,大大降低了收票方的顾虑。再进一步看,电子商业汇票因为登记系统的控制,完美避开了上述三个无效条件,所以:电子商业汇票无效这事是典型的主体不能,电票无效这话以后就别再说了。


  二、票据权利无效


  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4条,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以,只有持票人一人独享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无效又可以分成不享有、不予支持以及权利失效。还是再次翻开《票据法》。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法定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是因为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恶意或过失。“欺诈例外”本身就是所有民商法的原则,这个事呢,就得问你自己心里有没有点“碧树”。排除了自己的心魔之外,也要符合常理地了解你的前手,银行话术叫KYC,就是know your customer。另外如果涉诉的话,持票人申请票据权利,就还会被附赠一个“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大礼包。


  而法定的票据权利失效,主要是一个保质期的问题,票据过了保质期,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就都“发黑会挥发”了,票据上中间关系人的连带担保责任全部解除,时辰一到四下飘散,就像风筝断了线。但是持票人手里还剩下了“民事权利”这一张旧船票的票根,可以请求出票人和承兑人返还票据金额。


  另外,在实际的司法判例中,判决票据权利不支持的,主要集中在取得票据的背景交易关系和给付对价上的瑕疵,这一点上虽然经常被业内专家诟病为“有悖票据法的无因性原则”,但是从本质上来看,是符合一个整体的公平原则的。这个不展开说了,里面有很多的奇闻异事足可以单开一篇了。另外前一阵听闻“某省高院出台金融审判指导意见,说套利票无效”,我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遂透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查了一下意见的原文,“对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实施规避监管、违规套利行为,主张票据权利的,依法不予支持”,注意这里是票据权利不予支持,不是票据无效哦。其实这一条与九民纪要的“依法确认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票据融资市场风险、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思路能看出来也是一脉相承的。所以,为了避免认知的误区,我们还是要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


  三、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上记载着众多的票据行为,诸如背书、保证、贴现、质押,如果该票据被认定为法定票据无效,代表着所有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均无效。但反过来看,票据不无效,票据行为就有效了吗?再回来看《票据法》。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能够看到,因为签章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仅影响其签章行为;因为背书附加条件的,条件无效;多头转让的,转让背书无效。也就是说,要么是可以在票据凭证上直接看见的形式无效,要么就是当事人的环节独立无效,而该票据上的其他票据行为仍有效。


  最后还有一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里暗含的意思应该是公示催告是所有人都可以看见并知晓的,而实际上。。。。。。实际上是电票不存在公示催告了。


  四、票据除权判决


  票据除权判决是票据丧失救济的一部分,是在公示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必须有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这里表述为“宣告票据无效”,但此票据无效非彼票据无效,除权判决的宣告票据无效,本质是将“票据权利”与“票据凭证”两者相分离,此时票据权利已经不再依附于已经灭失的票据凭证上,除权判决的申请人或者说是原始持票人,可以不再凭借出示票据凭证来行使票据权利。然后,电票理论上不存在公示催告,所以也没有除权判决这回事了。


  五、最后


  好啦,总结一下,票据无效是件小事,并不可怕,尤其是在电票时代。


  以上就是关于“聊聊票据无效的几种情况”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全面认识;更多票据资讯及知识,欢迎关注商票圈票据学院。


底部导航栏
客服热线:400-882-9891
联系邮箱:office@shangpiaoquan.com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