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票据保理并非票据贴现,但对交易背景核查的严谨度的要求,没有低于票据贴现的理由。中国保理融资金额巨大,如果仅仅关注票据贴现,而不关注有相当程度票据贴现作用的票据保理的监管,虚构贸易背景进行票据融资的“火力点”有向保理转移的可能。
关于对票据保理业务的监管,笔者有以下几点期待:
(一)保理行业准入门槛应适当提高
保理行业的准入门槛应当适当提高,门槛标准除资金实力外,重点应特别关注风险控制能力。如果准入门槛过低,让风控能力不高的保理商有机会对商业承兑汇票变相贴现,其实是给“民间贴现”放开一个口子,这与《九民纪要》101条的精神是明显违背的,对实体经济和金融安全而言都是一个隐患。
(二)明确票据保理的合法性,为该业务“正名”
商务部已将制定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中国银保监会已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正在制定《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银保监会后续出台的各类制度文件中,应对“票据保理”或“票据支持保理”等各类保理业务做出明确定义,为该类业务“正名”,发挥票据保理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三)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标准
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核查,应有适用于全行业的权威标准和细则,并有配套的监督和处罚机制。银保监会后续出台的业务标准和细则应对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做出操作性更强的指引,并配套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四)对票据保理业务的监管可以适当参照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保理和票据贴现不能混为一谈,但不代表对票据保理业务不能参考票据贴现进行规制。比如,九民纪要第100条“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票据保理业务可否参照适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总之,票据保理业务是保理业务的一种,但不是普通的保理业务,该业务的开展及对该业务的监管需要兼顾保理和票据两种思维,需要慎之又慎才能发挥票据保理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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