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半年了,还能追索吗?不能。为什么呢?这里我们一起来看看。
票据法中有几个条款很重要。
第六十一条:追索权的发生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可见:
1、追索的前提是,你被拒绝付款了。在票据偿付中,只有承兑人不愿意给钱,你才能行使追索权。要先向真正的债主要。
2、你要提供被拒付证明给被追索者。啥是拒付证明,没说。而且,很难弄。
有些承兑人,明明没钱给,又耍赖,所以电票系统中可能一直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而不直接开个拒付证明给你。这个时候,会发现,没有拒付证明,你很难行使追索权。
在某个比较知名的财务公司违约案例中,这个公司,只是向市场发布了一个公告:
因该公司工作上的失误,造成持有票据未能如期兑付。该公司将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稳妥的解决到期票据兑付问题。
也许是害怕出具拒付证明的后果,总之,它只给了一个公告。这个时候,持票人的前手说,没有拒付证明,不能说明人家不给你,因此,你不能追索我。
这是持票人张三犯的第一个错误-没搞到拒付证明。
还有第二个。
他忘了,票据权利的行使还具有时效性。
票据法第17条规定: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只有两年;对其他参与者的追索权,只有半年。前者从到期日算,后者从“拒绝承兑和被拒绝付款”算。
启示:出现了兑付问题
1、赶紧让它开证明;
2、抓紧起诉,不能拖。
对于持票人张三的前手李四而言,其不想被追索的理由是这样:
我只是前手,不是出票人,也不是付款人。你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其次,票据早到期了,过了被拒兑的6个月,你没有票据权利了。你也没有拒兑证明,那个承兑人的公告也不是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付款人无应答或者待签收不能视为拒绝付款,待签收属于未送达,即没有成就提示付款行为,你的追索权不成立。
当然,这种辩解,是不会全部被接受的。
法院认为,作为付款人的财务公司以发布公告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明了其存在着拒绝付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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